英国的律师被分为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这种“二元制”的律师制度,使辩护律师地位较高,可以在任何一法院出庭辩护,其主要业务是准备书面文件和出庭辩护。辩护律师通常不能越过事务律师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辩护律师听取事务律师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根据事务律师提供的资料出庭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法律专家,是法官的后备力量,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修养,因此辩护律师资格的取得也有较高的要求:第一,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原则上应是一个学士或者是在大学学习并品行善良的学生,经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被接纳为伦敦四大律师学院(格雷、林肯、内殿、中殿)中任何一个学院的学生。第二,必须按规定的次数参加晚餐会。在律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出席在自己所属的律师学院的大厅里举行的晚餐会,同辩护律师共进晚餐。这种晚餐会每年举行4期,共计21天时间。每个学生必须参加8次,至少需要两年时间。第三,必须按规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由四大律师学院共同委托的法律教育委员主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法学阶段”考试和“职业适应性阶段”考试。前一阶段考试重在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如果已在大学取得法律专业学位可以免试;后一阶段的考试强调实务性和操作性。第四,律师学院的学生经过考试合格后,还必须跟随一个至少有5年资历、并正在执业的辩护律师实习一年,才能正式开业。此外,英国法律还规定,任何人不满21周岁,不得被授予辩护律师资格。有犯罪记录者、宣告破产者、现任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能成为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设在伦敦的四大律师学院。1966年,四大学院通过一项决定,成立了“四大律师学院理事会”作为辩护律师界的管理机关,1974年更名为“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
辩护律师在执业15年以后,就有机会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他们可以提出申请,经大法官提名,由英王授予皇家大律师的头衔。皇家大律师出庭时身穿丝质长袍,坐第一排椅子,收取高昂的酬金。皇家大律师不能独自出庭,他必须携带1名辩护律师作为助手。皇家大律师是英国律师界的精英,地位显赫,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级法官。
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在几乎所有的诉讼中出庭辩护。(2)在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享有出庭辩护权。(3)有权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办案,包括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及起草法律文件。(4)对其在法院的工作责任享有豁免权。(5)有权受雇于工商各界或政府机关。(6)有权被任命为高级法官。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辩护律师还负有以下义务:(1)忠于委托人,不得欺骗委托人。(2)忠于法院,如果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与其对法院的义务有抵触,应对此不予理睬,否则要为此承担责任。(3)维护职业声誉,不得做广告或招徕业务,也不得因不正当原因拒绝接受聘雇。(4)维护职业独立性,不受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并须单独开业,不得同时兼任事务律师,不得从事有损辩护律师名誉的职业。(5)如被指控行为不当,负有回答职业行为委员会的问题或接受纪律法庭审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