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富有创造性的时期,也是法律的世纪。人们思考法律,评论法律。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产生了一种司法行政的新形式,叫巡回法庭。它是地方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至公众的一个主要途径。既是到地方巡游和视察的王室法庭,也是强化和扩大的地方法庭;既是王权与地方冲突和合作的集中表现,也是普通法与地方惯例交锋、融合的媒介与渠道。
巡回法庭附有彰显王权的属性
巡回法庭分为两种形式,即国王亲自巡回和派出官员巡回。关于国王巡回,曾有这样的描述:“(亨利一世)极为精确地逐月安排并公告他巡回的期限和到达某地的时间,将要停留的天数以及停留村庄的名称,以使每个人都能够准确无误地知晓他的行程……他使每个人都不会感到缺乏公正与和平……那些压迫者,不管是领主本人还是他们的下属,都因此受到了制约。”派出官员巡回是巡回的主要形式,由国王指派官员担任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到划分好的若干区域,召集郡守、地方贵族、王廷案件督察官、各百户区陪审团、各村庄代表,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参加。虽然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是古代英国统治者治国的中心任务,但巡回法庭的作用却不唯囿于司法方面。它不仅可以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还可以管理王室资产、督查地方官吏、规制地方领主特权。正如贝克尔所说,“与其说它是巡回法庭,不如说它是巡回政府”。
在诺曼征服之前,国王对地方的管辖和控制是很薄弱的。到诺曼征服之后,国王采取了各种措施向地方扩张自己的势力,其中就包括派遣官员组成巡回法庭到地方巡视司法。根据管筒卷宗记载,1130年国王亨利一世开始派遣巡回法官进行跨越数年的重大审理活动,“通过派遣巡回法官监督各种地方法庭的运行,将其更直接地置于国王的保护伞之下”。这可能反映了王室活动的加强,也是第一次以文本形式反映了这一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管筒卷宗里提到比较著名的法官包括理查德?巴塞特等人,他们代表王国审理的案件包括土地纠纷、错误判决、谋杀、破坏治安、发现宝藏以及船舶失事等,范围非常广。毫无疑问,至1130年巡回审判已成为地方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至公众身边的一个重要途径。
巡回法庭客观上推进了法制成熟
12世纪下半期是巡回法庭的定型成熟期。此时的国王是亨利二世。他是诺曼征服以来第一个受过完整教育的国王,从小接受王子式的教育。他精通拉丁语、熟悉罗马法,热衷法理探讨,也是当时社会上最重要的法学家。更可贵的是他有着把王国治理好的强烈决心。1166年亨利二世及其御前会议颁布了《克拉伦敦敕令》,标志着巡回法官视察成为定制,敕令中多处提到巡回法官在打击暴力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第4条,凶犯被捕后,如果法官不能迅速来到其被捕的地方,则郡守应该派德高望重的人向离其最近的法官报告凶犯的被捕,该法官则要回复并告知郡守,他们希望凶犯在何时何地被带到他们面前。根据第18条和第19条,郡守应事先羁押凶犯、扣押其财产、召集相关人员为法官前来审判作好准备。至此,外来法官审案不再是解决各郡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临时应急措施,而成为常规手段。巡回法庭的司法实践秩序化了。
1176年亨利二世发布《北安普顿敕令》,进一步加强了巡回法官的权力。根据敕令,巡回法官可以接受各阶层向国王的宣誓效忠,调查地产的非法剥夺,堡垒是否依令拆除,绝嗣产、教产、寡妇产等的归属,百户长的司法、杂费等收入是否如数上缴国家财政署,城堡防护状况,逃亡国外之罪犯是否回归、回归者是否被惩处。这一敕令发布后,亨利二世任命18位巡回法官,分6个巡回区对英格兰予以全面巡查。“1176年标志着巡回法官每年对分为几个司法巡回区的各郡予以巡查的开始”,亨利二世“将王室法庭的司法活动带入了王国的每一个角落,使每一个自由人都可以参与王室诉讼”。1194年9月开始进行的7个巡回团在两个月左右便完成了对英格兰33个郡的巡查,被称为总巡回的开始。巡回中,调解和审结的案件有了专门的卷宗。这就成为后来法官办案可以依据的信息源。总巡回是全国范围的巡回、调查、审判一切案件。此后的100年里,即整个13世纪是巡回法庭发展的巅峰期,到1292年,英格兰共举行了16次总巡回。巡回法庭在展现王权、传播普通法规则、规制地方社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1258年大贵族逼迫国王亨利三世接受了旨在限制王权、组织国会管理国家的《牛津条例》。条例规定由新推选的一位政法官组织巡回法庭,以便纠正所有法官、官吏、伯爵、男爵等所有人所犯的过错。贵族们推选的政法官休?毕戈德组织了特别巡回法庭调查地方冤屈。毕戈德为鼓励民众揭发官吏的不轨行为,允许他们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递交自己撰写的申冤书进行诉讼。这就大大降低了诉讼的门槛,没有令状的人一样可以提出诉讼申冤。
因为总巡回代表国王巡回审判,难免遭到地方贵族的抵触,处理案件时也因为牵涉的线索庞杂等原因常常使总巡回期延长,有一次总巡回因为种种原因甚至拖延了11年才完成。具体表现为巡查频度太低,处理事务太泛,专门职责太少。因此,1294年,竟然成为不堪重负的总巡回告别历史舞台的一年。总巡回衰落之后,出现了新的即审即决法庭,代替它行使司法职能。至此,总巡回法庭的行政功能虽然已经萎缩,但巡回法庭的工作还在继续,只是情况不太乐观。例如,1294年之后的80年里,王国计划组织18次巡回,只有8次执行落实,2次未完成,8次根本就没开展。
巡回法庭制度的施行,将王权的统治力延伸至社会的最底层和王国的每一角落,更好地调整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既普及了国王的法律,又达到了遏制地方贵族势力维护王国统治稳定的目的,有利于实现王国的和平与安宁。单对司法而言,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也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了整合,推动了国内法律的统一,促进了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普通法的萌芽和成长,也为更加适合实际的即审即决法庭的出现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