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1864年生于德国埃尔福特市的一个法学家家庭,他的家庭有着从事职业活动,尤其是担任路德派神职人员的传统,韦伯选择了法律研究。他于1882年就读于海德堡大学,1889年在柏林获法学博士学位。在获得博士学位后,韦伯开始从事对法律职业候选人进行常规训练的工作。在此期间,韦伯撰写了《罗马农业史及其在公法和私法上的意义》这本书。凭这本书,他有资格担任柏林大学的法律讲师。在这一个往往被前人忽略的领域里,韦伯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详尽地描述了与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罗马农业的法律制度史。
韦伯于1894年作出了对他学术生涯至关重要的决定,担任弗莱格大学新设立的经济学讲座教授,而当时,他正在柏林大学成功地教授商法和法律史。显然新的经济学较之法律史对个更富有挑战性。然而,韦伯所接受的法律教育和他的教学经历必然影响着他以后的工作,在研究社会运行机构时感到必须考虑法律问题。除了研究和讲授新开设的经济学理论和历史的课程外,韦伯早期的学术活动还包括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如对农场工人地位的调研和对股票交易的立法评价。这一评价报告奠定了德国1908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
韦伯对法社会学、契约自由问题及法律的理性方面均有论述,但他在法学方面的贡献主要集中在法社会领域。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研究中心的问题,按照相韦伯的释义,社会是旨在阐明社会行为及其原因、过程和效果的科学,在他看来,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在对社会行为的理解性说明中,法社会学占有不可替代的中心位置。他认为法律的社会学概念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实际“是”什么,而不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此外韦伯还试图将法律概念非国家化。他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只要存在有效的强制性手段(物理的或心里的),就有法律秩序。韦伯还提出,所有形式的法律,相对而言,都是理性的;法社会的任务之一是寻找各种参与法律形式以及影响其形成发展的因素。韦伯还运用法社会学理论研究契约问题,原因是他认为作为法律形式,契约关系的实质性变化,犹如一面明镜,形象、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经济状况的深刻变革,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他指出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不论契约的内容如何,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不是无限制的,韦伯强调,一方面契约自由意味着有效参与法律交易的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拒绝某些契约的合法效力。总之,韦伯认为,对契约自由限制不仅是为了保护非契约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涉及社会制度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此外,韦伯还认从法社会学角度描述了近代法典化(法律理性)与自然法理论的内在联系。
韦伯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里,脸色憔悴,健康极差。但是,这些丝毫没有减弱学生在听课时对他充满热情的人格所留下的难忘印象。当时在慕尼黑,他的课吸引了数以千计从大学各系慕名而来听讲的学生,但是讨论班仅限于十几位最好的研究生参加。韦伯的讲课从不布置阅读材料。上课时,他带几页纸,上面作了一些笔记和若干提纲中的关键术语。学生所听到的令人惊奇的学者和艺术家的创造。韦伯讲话的速度极快,使人难以跟上他的思路,但是他的阐述有条有理,用词也十分精确,从不带拖音。而且除了出于教学的需要,他很少重复。表述是冷静和客观的,但是即坐在讲台下,也能体会到他的火热感情。如果不是一个特殊的,具有钢铁意志的人,这种热情将难以控制,并且很难不在他的学术著作中表露,也很难在论及时事政治时保持着一个教师的风度,韦伯确实是一个令所有聆听过他讲课者难以忘怀的人。
韦伯长期被病魔困扰,经常不得不停止工作,1921年初,当《经济与社会》第一篇,这部系统地阐述了一般的社会现象,尤其是经济行为和统治组织的基本理想类型的著作问世时,韦伯已经与世长辞职。他在慕尼黑所讲“一般经济史”课程的讲稿,根据学生的笔记加以整理,并通过弗兰克•奈特以英文发表,这不是一般的课程,而是韦伯思想的精华的展示。现代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有着古代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并继续面临东方文明社会挑战,一方面这涉及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另一方面与其他社会领域,尤其是政治领域有关。韦伯在学术思想旺盛时与世长辞,令学术界震惊,也使人们痛感这是莫大的损失,在他突然离开人世时,《经济与社会》尚未完成,他只看到其中第一篇付印,该书的许多部分,有的是快完成的章节,有的只有几行笔记,韦伯的遗孀整理完成了其中五小部分,该书的其余部分在韦伯去世时都太简要,难以发表,从笔记和提纲中可以看出,韦伯打算写一部包罗万象的艺术与科学社会著作。这充分反映了韦伯思想的博大精深,韦伯是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德国又一位才华横溢、文思如泉涌的思想家,英国学者帕金曾赞叹地说:“韦伯挥洒自如地赋予了每一个不同学科以相应的发展,而没有哪个人能够有本事去横跨法律、历史和那些包含任何靠近他的综合把握之内容的诸门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