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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立法内容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赵妍
  日耳曼法是公元5到9世纪西欧封建早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与罗马法构成后世公认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两大渊源。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落联盟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起蛮族国家,原来的习惯规则逐渐发展为法律。后来,多数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协助下纷纷编纂成文法典。
  财产制度篇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是源于日尔曼氏族的土地所有制,又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在早期,它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周围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到后期(约6世纪末7世纪初),这种耕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可以进行转让。牧场、森林等则一直为公社所有。
  在征服罗马的过程中,国王占领了大片土地,并恩赐给其亲信或教会,从而形成了大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产生于建国时期,这种土地的拥有者对土地有完全的私有权利。它是作为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的大地占有制中的一种。
  国王最初封赏土地是无条件的,封赏之后,国王实际上失去对土地的控制。因此,8世纪时改为有条件封赏, 并且在国王或受封人死后要收回,重新封赏,即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8世纪至9世纪时,采邑制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农奴份地是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从领主处取得的小块土地。农奴取得土地的同时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农奴不能随意离开土地2.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1)如果丧失动产是基于自己的意思, 追及权效力只及于相对人。(2)如果丧失动产违反了自己的意思, 则追及权效力可及于动产持有人。
  婚姻家庭继承篇
  在婚姻家庭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 结婚形式通常是买卖婚,还有抢夺婚,但其实质也是买卖婚。婚姻关系成立后,妇女处于夫权之下。实行家长制,家长享有夫权和父权。但在传统上, 对夫权和亲权有一定限制,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不得处分妻子个人财产范围内的不动产,父亲不得任意处分属于儿子的不动产。
  日耳曼法在继承制度上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继承原则:
  (1)在动产继承方面,遗产先由近亲属继承, 继承顺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同一顺序中,女子继承份额仅为男子的一半。
  (2)不动产继承,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 无子由马尔克公社收回。6世纪后半期以后,份地也可以由其他亲属,包括女儿继承。
  公元9世纪中期,查理大帝国瓦解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蛮族法典已停止执行,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部族界限消除,本地居民一律适用本地习惯法,这样,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 
  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而教会法和商法只是特别法,不普遍适用。罗马法特别是罗马法复兴后,使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了,但也只是起补充作用,只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饮用。从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如法国民法典;其次是不动产法,如德国和英国。从国别上看,英国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主要形式和构成部分是普通法,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近代法国和德国也受日耳曼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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