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英国的执行机关是独立于法院之外设立的。其执行制度是以法院发出的各种执行令状为中心的,民事判决的执行权属于行政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执行由法院签发执行令状,郡法院的裁决,其令状由郡法院执达员负责执行,郡法院执达员是受雇于法律大臣办公室下设的法院服务司的公务员;高等法院的判决由执行官负责执行,执行官由郡行政长官担任。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由注册执行员代表地方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执行,这些属于私立执行机构。
美国
美国的民事执行机关由发出命令的机关和执行命令的机关组成。胜诉的债权人向法院书记员申请发给执行令状。州法院的裁判,则执行令状由县治安官执行;联邦法院的裁判,执行令状交由联邦法警执行。美国联邦法警还同时负有维护联邦法院安全、执行其命令、实施逮捕、追查逃犯等职权;地方执行官还行使主持拍卖、送达文书、维持治安等职权。
法国
法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执行法官制度。其执行权是由法院内部的执行法官和执达员两个机构分工行使的。执达员主要负责执行具体的执行行为;执行法官是专门处理执行事务的法官,由大审法院院长任命,在一个法院任命一名或者多名执行法官,其主要负责对执行中的纠纷进行裁决、实施许可保全、许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许可间接强制措施、发布执行命令等职能,执行法官不直接实施执行行为。
德国
德国实行由执行法院和执行员各自行使执行权限的民事执行模式。执行员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主要负责动产查封、扣押、拍卖、交付等直接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则负责不动产、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的执行和动产执行不足以清偿债权时的分配程序。此外,德国的执行机关还包括主要负责作为和不作为债务的强制执行和受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受诉法院。
瑞典
瑞典的民事判决的执行由专门的行政机构即执行局负责,将全国分为81个行政区,每个执行区设一个执行局,负责在辖区内行使执行权,执行局独立于法院、警察机构和检察机构之外,由拥有法律学位和公正、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执行官组成,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瑞士
与瑞典相似,瑞士也是在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行政执行机关,瑞士的一个州领域构成一个或多个债务执行及破产辖区。一个破产辖区可包含多个债务执行辖区。在每个破产辖区设立一个破产事务局,在每个债务执行辖区设立一个执行事务局,由一名债务执行官负责。同时,各州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破产事务局和执行事务局的工作。
芬兰
在芬兰,主管民事执行工作的中央机构就是司法部司法管理局内设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事务的民事执行司。民事执行司在全国分设65个地方民事执行机构,这些地方民事执行机构直接隶属于司法部,不受地方政府领导。民事执行司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税收案件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和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所涉财产进行扣押等。 日本
日本的民事案件执行机构设在法院内部,分为执行法院和执行官。执行官在其固有的执行权限范围内的执行行为,不受所属法院的指挥和命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来说执行官负责执行简单的,只涉及事实方面的民事案件,例如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执行,动产查封、拍卖和给付特定物的执行;对于不动产的、涉及法律判断的或者可能发生新纠纷的案件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来完成。此外,在给付金钱之债的请求权的执行中,对不动产债权的拍卖是由执行法院负责的,执行官要负责诸如文书送达、调查不动产状况等辅助性事务,此时执行官不是独立的执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