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韩国民法典》第1000条和第1003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卑亲属(胎儿被视为已出生)、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旁系。
第一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第三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第四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时,与第一或者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成为同顺位的共同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时,单独为继承人继承财产。《韩国民法典》对配偶规定了无固定顺序,这一做法平衡了死者配偶与血亲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死者的部分愿望,可以兼顾实现生者的基本继承权利和死者遗产的公平分配目的的双向社会功能。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韩国民法典》第1009条明确规定了法定应继份,明确“同顺位的继承人为数人时,均分应继分;被继承人的配偶的应继分,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应加算直系卑亲属应继分的五成,与直系尊亲属共同继承时,应加算直系尊亲属应继分的五成。”第1010条规定代替死者或欠格者成为继承人者的应继分,依据死者或欠格者的应继分。死者或欠格者的直系卑亲属为数人时,其应继分应于死者或欠格者的应继分的限度内,按照法定应继分的规定处理。
三、法定继承权的丧失
《韩国民法典》则是对继承人欠格的条件作出规定,第1004条规定“符合下列各项者,不得成为继承人。1 故意杀害或者蓄意杀害直系尊血亲、被继承人、其配偶或者先顺位或同顺位的继承人者;2 故意伤害直系尊血亲、被继承人其配偶而导致死亡者;3 以欺诈或胁迫,妨碍被继承人的养子女订立遗嘱,及其他与继承相关的遗嘱或妨碍遗嘱撤回者;4以欺诈或胁迫,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及其他与订立继承有关的遗嘱者;5 伪造、变造、破弃或隐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及其他关于继承的遗嘱者。”韩国规定不管是什么原因故意杀害或者蓄意杀害直系尊血亲、被继承人、其配偶或者先顺位或同顺位的继承人者会丧失继承权;不管是什么原因故意伤害直系尊血亲、被继承人其配偶而导致死亡者也会丧失继承权。
四、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韩国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成为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成为欠格者,并有其直系卑亲属时,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死亡或欠格者的顺位成为继承人。”
韩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分的限制,只要是晚辈直系血亲就可以作为代为继承人。并且,韩国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都可以成为被代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