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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官等级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2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英国法官是有等级的,上级法院法官比下级法院法官拥有更多的权威。许多法官既审理民事案件也审理刑事案件。上议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仅审理上诉案件,而高等法院和皇家法院法官兼有初审和上诉审管辖权。 
  英国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较一个显著的不同点是,英国法系没有法官职业体系,法官从律师中选任,律师在被任命为法官以前作为司法从业者要拥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毕业生在职业生涯刚开始就能选择成为一名法官,其审判实践经验是在从事见习法官期间获得的。这种法官职业体系适合于纠问式诉讼制度,而对普通法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则不适合。 
  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任职于上议院,因此是最有权威的法官。他们经大法官(即上议院议长)推荐由首相任命。共有11名这样的“法官议员”,他们大多数从上诉法院法官中提升。审理案件必须由3人组成,但实践中通常是5人,裁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上诉法院法官任职于上诉法院,也经大法官推荐由首相任命。他们通常从高等法院法官中提升,但有时也从具有15年经验且没有法官职业经历的律师中任命。上诉法院民事分庭的庭长叫民事主事,刑事分庭的庭长叫刑事主事官。上诉法院的法官数量平均保持在20名左右。上诉案件的审理由3人组成。
  高等法院法官审理高等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皇家法院受理的严重刑事案件,他们经大法官推荐由国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有时被称为“下级”法官,要求至少有10年经验的律师才能取得任职资格。高等法院法官最多只能有80名,首席法官审理王座分庭的案件,家事分庭的庭长审理家事分庭的案件,副法官则审理法官分庭的案件。初审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上诉案件则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共同审理。
  巡回法官审理皇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和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他们经大法官推荐由国王任命,有7年经验的律师或者5年经历的地方首席法官才有任职资格。巡回法官大约有400名,很少有巡回法官被提升为更高级别法官。 
  地方首席法官是皇家法院的兼职法官,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他们也可以在郡法院任职。他们经大法官推荐由国王任命,律师及有10年经验的不出庭律师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地方首席法官大约有500名。 
  治安法官和领薪治安法官是全职、领取薪水并经大法官推荐由国王任命的律师及有7年经验的不出庭律师担任。领薪治安法官大约有100名,他们在大城市的治安法院任职,特别是在伦敦。案件由1名领薪治安法官独任审理。 
  非职业治安法官是兼职、不领取薪水的,通常是地方知名的治安官。他们产生于普通社会成员中,经社会顾问委员会推荐由大法官任命。他们没有法律经验,接受一些基础培训。案件的审理由3名非职业治安法官主持,但处理意见由书记官建议。这些书记官是出庭律师或者至少有5年经验的不出庭律师。非职业治安法官的数量达2.5万名,他们审理90%以上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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