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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重要的证据规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是英美证据法上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该规则也被称作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依据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提供书面材料的原件,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提供复件。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面证据,然而各国对“书面证据’’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等国作了宽泛的理解,包括信件、电传、录音、照片、底片和X光片,甚至包括徽章、墓碑、刻字的戒指和带有序号的发动机等等,只要具有思想内容;均属于文字材料的范畴。

  鉴证规则

  鉴证规则(Authentication Rule)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必须至少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完全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据不得被采纳。”这实际上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有在形式上属实的证据才能被采纳,可以称为“形式上的真实性原则”。鉴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记录的内容、记录的来源以及记录的完整性。首先,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可以记载信息的东西,比如合同、信件、法规、银行意见书、交易账目等等,都是记录。法律对记录的内容不作过多界定。第二是记录的来源,证明记录来源的一般方法是记录制作者的签名。手写签名很难被其他人模仿,所以可以从签名追溯签名者。但手写签名可能因为过于潦草,不易辨认而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特别是在将待鉴证的记录上的签名与签名者的原始签名相辨认时更要慎重。签名可由签字现场的目击者或公证人员提供的证据来辅证。经宣誓的记录更具可靠性,但这种宣誓主要针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而非来源的真实性。证据法一般规定,经公证或法庭相关人员确认的记录不须对其来源进行证明即可被采信,此为“自证”(self-authentication)。鉴证的第三个方面是对记录完整性的鉴别,记录可能会被有意或无意地篡改,保持其完整性就很重要。原始的手写签名是对签名所在页的完整性的证据。如果是有多页的合同,一般用钉书钉装订在一起,那么如何保证未签名的那些负的完整性。有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求这样有多页的合同应在公证机构签订,并将原件予以存留,当事人各持有效的复制件。这样,篡改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公证机构还可用加封方法证明记录的完整性。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并且它没有经过宣誓。它是由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所做的陈述,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没有得到交叉询问的验证。此外,人们无从考察证人作证时的神态——罗曼德”。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英美法所特有的证据规则。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法庭内重述另一人以口头、文书或者其他方式所作的陈述。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把第二来源作为“传闻证据”,不予采纳。首先,传闻证据具有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其次,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而传闻证据,由于证人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询问无法作出有价值的回答,因此不能确定其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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