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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协议方式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0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柳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发展繁荣,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国际经济立法的活跃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各经济体在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内寻找新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协议方式。“一揽子”协议方式,就是这种探索所带来的国际经济立法方式的创新。

  “一揽子”(package)协议,是指缔约各方就多个领域、多种议题展开谈判,并应同时全盘接收谈判所达成的所有协议,不允许选择性地接受其中的部分协议而拒绝接受其他协议。在当今国际经济法、世贸组织法的立法领域,“一揽子”协议意味着“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 的规则。缔约各方的谈判不仅是跨领域、多议题的,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协议必须全盘接受,对部分协议的拒绝将被视为对整个“一揽子”协议的否定,后果严重。

  1986年9月15日,GATT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拉开序幕。乌拉圭回合是GATT产生以来最复杂和最困难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它的发起和最终谈判结果具有极其深刻的国际影响。乌拉圭回合首次大范围采用“一揽子”谈判方式,也乌拉圭回合最终获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

  “一揽子”协议谈判方式所采用的这种“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的规则,对国际经济条约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技术问题的范围,成为谈判各方能否达成妥协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揽子”所产生的效果使多边谈判结果在各参与方之间尽可能的交换和交叉。谈判各方为了实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须在其他一些领域做出妥协或让步。这样从整体便可获得相对的利益平衡,进而使“一揽子”协议赢得多数参与方的支持。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清除投资壁垒、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环境保护和贸易等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在这些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很少能够得利,甚至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另一方面,如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就拥有明显的优势。如果就各议题采取“分项”谈判方式,由于双方利益存在着严重分歧,恐怕难有收获;而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以议题交换议题,以利益换取利益,方能使参与谈判的各方达成妥协,接受在分项谈判中不愿接受的协议。在多哈会议上,起先参与各方对应纳入谈判的议题范围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会议步履维艰。最后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确定选题范围,求得共识,使得新一轮谈判得以启动。

  “一揽子”协议巧妙运用“蹬门槛”效应,采取了“先得寸,后进尺”的策略,使谈判结果存在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对于实力占优的谈判方而言,更可以利用“一揽子”协议的套餐形式,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迫使他方接受与谈判主题相关的一些其他议题。从乌拉圭回合开始,发达国家利益集团使用“与贸易相关”的名义,将许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议题,纳入了谈判的范围,如投资、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很明显它们对发展中国家是弊大于利的。利用“一揽子”协议方式,发达国家首先在贸易政策方面做出一定让步,以换取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将那些“与贸易相关”的议题纳入谈判范围。之后,发达国家在后续谈判中再利用各种手段,谋求进一步扩大谈判成果。例如,对于国际投资议题的谈判,发达国家开始力争将其纳入“一揽子”谈判范围,并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该协议在实现投资自由化、资本的自由流通上还存在欠缺,于是在后续谈判中,他们从投资与贸易紧密相关的角度,进一步要求在WTO体系下对国际投资领域内各主要问题全面进行谈判。

  “一揽子”协议方式使得谈判成果中的各个协议,相互联系、彼此依存,使“交叉报复”成为可能,有力的维护了各个协议的效力,保证各缔约方能够切实遵守自己所做出的承诺。比如,当发展中国家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能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行有效保护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学水平相当有限,其存在于发达国家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数不多,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对抗或者报复措施的实际意义和效果不大。但通过交叉报复,发达国家可以选择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的其他领域(如货物贸易),实行限制和制裁,那么“一揽子”协议便能得到有效实施和贯彻。同样,当发达国家依仗其经济的强势地位,违背世贸组织的有关“一揽子”协议时,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运用交叉报复的手段,如在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方面等,予以合法制约和制裁。

  综上,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之一,“一揽子”协议方式以其“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套餐方式适用于当今世界诸多国际经济立法领域。虽然在实质上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获利益不平衡的现象,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增强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一揽子”协议方式依然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在国际经济立法的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只有始终坚持民主透明、适中渐进和相对灵活的原则,“一揽子”协议方式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国际经济立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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