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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韩冰

  在日本,根据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必须负担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的实际支出额的一半。同时,为充实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的措施法》规定,国家必须为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针对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状况,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日本还制定《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日本依据《生活保障法》,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儿童实行教育扶助制度,提供学习用品、交通费或休假旅行费用。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与其他人同样平等地接受教育,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日本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

  挪威和英国的《教育法》,将工读教育纳入到特殊教育的范畴。这两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中,都设置了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评定程序。在英国,地方教育部门负有甄别学生的义务,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要求地方卫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予以协助。对于地方教育部门初步判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一般会对该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必须将即将评估以及其他一系列事项通知学生的父母。

  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

  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州最高机关或者自愿独立审查组织在电影、电视和娱乐节目上标注适合儿童情况的标识,包括:不限制年龄的开放、对6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2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6岁以上年龄开放、不得对少年开放。其二,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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