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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管理体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美国律师有公私之分。在美国,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担任公职律师或私人律师。公职律师专门为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服务。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职律师仅仅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而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针对无钱请律师的被告人,在法院工作的公职律师将被指定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公职律师其职责主要是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对证据不足或有争议的案件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公职律师虽说是为所在部门服务,但这却不是绝对不变的,如果公职律师接到与自己部门单位无任何联系或无任何影响的法律案件时,美国律师法还是允许其办理,所得收入归个人支配。 美国在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采取律师管理体制是单一的律师行业管理模式,行政手段并未被渗入到律师管理。 美国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责是:集合律师;加强法学教育;监督管理律师。
  从历史上来看,监督法律事务活动是美国法院的固有权力,其监管职责囊括从批准予以开业到取消资格为止的一切事务,对律师的惩戒也理所当然的包含在其中。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对于律师的惩戒越来越基于律师自律,对律师实质惩戒权的行使从法院转移到律师协会已然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形式上最终惩戒决定仍需法院做出)。
  在美国,律师协会包括自愿性和非自愿性,自愿性律师协会由律师自愿参加而成立的。非自愿性律师协会则是指律师必须加入的,如州律师协会。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律师的惩戒主要有四种:不公开批评、公开批评、暂停执业、取消律师资格。在设有统一律师协会的州,统一律师协会的惩戒委员会主要具体负责律师惩戒,但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最高法院受理。在没有设统一律师协会的州则由州最高法院的律师管理机构来负责对律师的惩戒,惩戒委员会内设有听讯委员会负责行驶裁决职能和检控委员会行使检控职能。 在美国,律师惩戒程序是一种准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包括以下程序阶段:
  (1)审查。检控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决定是否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2)调查。检控委员会通过审查决定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将会对其展开调查,在调查结束后,提起正式指控。检控委员会经过调查后也有权直接作出不公开谴责或留用察看的决定。被告同意并接受该处理决定,程序终结;被告不接受,可以在接到检控委员会惩罚书面通知十四日内请求通过正式程序来处理案件。
  (3)正式指控。经过调查阶段,检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起指控的,则须准备书面正式指控,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指控。指控的副本将会送达给被告,被告在二十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将答辩副本送交检控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的,则视为被告接受指控。
  (4)听讯。被告可以要求开庭听讯,对实质性的问题进行答辩。听讯后,听讯委员会将提出处理建议。  
  (5)惩戒委员会的复审。如果被告不服听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有权利上诉,要求复审。根据复审情况,惩戒委员会可以维持、修正或反对听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6)法院复审。经过复审后,惩戒委员会应当立即将案件材料、处理建议等提交给州高等法院。惩戒委员会的处罚只是建设性的。对于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法院可以修正,可以加重或减轻惩戒,法院也有权力取消律师资格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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