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第14条代表第三国反倾销行动制度(“Anti-Dumping Ac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 Country”以下简称TPAD或TPAD制度)对于处理涉及一国四方的间接倾销问题有着良好的应用前景。特别是,反倾销手段越来越成为WTO成员方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的今天,TPAD制度有利于克服国内反倾销法效力地域限制,拓展国内反倾销法效力范围和增加国内反倾销法的适用频率的制度优势尤其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1967年肯尼迪《反倾销守则》第12条首次提出了代表第三国反倾销行动的概念。其内容如下:(1)代表第三国实施反倾销行动的申请应由请求采取行动的该第三国的主管机关提出。(2)此种申请应得到证明进口产品正在倾销的价格信息及证明被指控的倾销正在对第三国的有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详细信息支持。第三国的政府应向进口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所有帮助,以便使后者获得其可能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3)在考虑此种申请时,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应考虑被指控的倾销对第三国有关产业的整体影响。(4)关于是否开始进行一案件的决定应取决于进口国。如进口国决定准备采取反倾销措施,则开始尝试寻求货物贸易理事对于采取此类行动的批准取决于进口国。1979年东京回合《反倾销法典》取代了1967年肯尼迪《反倾销守则》,但是该条款得以保留下来。1986年乌拉圭回合达成《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通常称为《反倾销协议》),取代了1979年《反倾销法典》,其第14条取代了《反倾销法典》第12条,对于TPAD制度进行了字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自肯尼迪《反倾销守则》首次创设TPAD制度以来,从历次GATT/WTO反倾销协议文本条文上看,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TPAD制度是以普通反倾销制度为基础的,或者说是反倾销制度的特殊形态,因此随着历次反倾销协议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此制度实际上在多边体制的层面上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1992年德国石膏绷带倾销案。根据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向新西兰商务部的提出的请求及提供的相关信息,新西兰代表澳大利亚对于德国石膏绷带在新西兰市场上的倾销进行调查。新西兰商务部根据其本国反倾销法对此案的调查结论是:德国石膏绷带在新西兰市场上已经构成倾销和对于澳大利亚申请人造成实质性损害之威胁,只是并未对澳大利亚申请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商务部将上述调查结果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上报给有关部门,由后者最后作出决定。经过与德方的磋商,德方作出价格承诺,将其石膏绷带在新西兰的销售价格提高到高于倾销价格的水平,新方随后终止了程序。
1997年泰国中国印尼透明平板玻璃倾销案。新西兰商务部根据其本国反倾销法对此案的调查结论是:印尼的出口已经构成倾销,但是因其出口微量而被忽略不计。而中泰两国对新西兰出口的透明平板玻璃已经对于澳大利亚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商务部将上述调查结果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上报给有关部门。新方分别与中国和泰国进行了磋商,但泰国在磋商时明确表示一旦此案进入WTO货物理事会批准程序,它一定阻止货物理事会授权新西兰采取关税措施的决议的通过。新遂放弃启动寻求理事会批准程序,因而未能对中国和泰国采取关税措施。
1999年德国瑞士阻聚剂倾销案。新西兰应澳大利亚请求启动了代表第三方反倾销调查程序,随后由于澳大利亚国内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并满足新西兰1988年《反倾销反补贴法》的相关规定,终止了调查程序。
2000年沙特阿拉伯初生地毯背村织品倾销案。新方调查结论为,该产品在新西兰市场上已经构成倾销,但是,澳大利亚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与沙特阿拉伯的倾销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该案因澳大利亚生产商撤回申请而终止调查。
由此可见,借助TPAD制度克服反倾销效力的地域限制,拓展国内反倾销立法的效力范围,增加双方实施各自国内反倾销制度的使用频率,进而有效打击或抑制倾销行为。 在双方存在更加紧密经济关系等形式的经贸安排的情形之下,TPAD制度的存在有利于提高双方福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贸易安排的兴起以及各缔约方或成员方国内反倾销立法的不断完善,TPAD制度通过国内立法和区域贸易安排的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运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