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说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发展福利制度的国家,但是最先启动社会保障住房立法的,其实是德国。德国于二十年代五十年代便首先颁布了社会保障住房法律,德式的“社会化国家”思想具有深厚传统,鲜明地体现在德国立法之中。德国社会的基本模式即在于强调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社会保障的整合,其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元素,焦点在于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有益于社会发展。
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沿革
德国的住房政策在国家公共政策中居于重要位置,特别是在二战后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战后德国住房严重受损,外加涌入大量移民,住房短缺成为沉重而又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德国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私人购买住房和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其先后施行了“房租管制制度”、“社会福利住房制度”、“住房金制度”、“住房储蓄制度”以及“购建房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措施,总称为“社会住房计划”。二十一世纪初以来,虽然住房需求在德国逐渐呈现饱和态势,但在政府的住房政策引导下,德国继续实施社会福利房政策,并通过金融财政和税收调动适应老龄化的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同时,德国政府还从四个方面对住房保障进行政策干预:保证足够的住房建设,防止住房过剩;保证住房质量和环境保护;住房结构和房价能够让居民承受;住房能够满足各阶层需求。
德国的住房管理部门和机构
在德国,最初由联邦和州政府同时负责保障住房的“职能立法”和“监督实施”,而且同时安排使用保障住房的资金。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则是由行政区(城市)政府负责执行。后来,保障住房的专属立法权由联邦转至各州,各州在2013年之前每年还可从联邦政府获得约5亿多欧元的资金补助。以法兰克福为例,政府负责住房保障的机构有住房局、规划局。规划局负责制定住房建设、保障计划及规划并提供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局则负责具体实施,住房局下设机构分别有:负责公共福利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和具体分配事宜的“公共福利住房分配处”;负责维护公共福利利益和住房维修的“住房维护和修缮处”;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的“住房补贴处”;为公民提供住房和住房保障方面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法律政策咨询处”。
德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德国的《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居住权利,保证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法典还明确了联邦与各州政府在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权限与职责,也确定了住房财税金融政策、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总之,《民法典》是德国住房政策的法律基础。德国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颁布年颁布了两部《住房建设法》,第二部便是德国住房保障和公共租赁方面的核心法案。二十一世纪之初德国再度出台新的《住房促进法》、《自用房补贴法》、《住房金法》等法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住房保障的多个方面、多个层面的措施,包括建设合作社住房、自建自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