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庭业务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60年代初期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之际。当时,世界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富有长期融资经验的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便以美国向东欧国家出口谷物为背景率先开办了以融资为目的的福费庭业务。进入80年代后,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受债务危机的影响,再加上国际局势动荡不安,使得许多买主由于资金问题违约,正常的银行信贷受挫,出口信贷保险公司也不得不缩小承保险别和赔付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福费庭以其独特的融资功能得到长足发展,并迅速扩展到欧洲、亚洲及全世界。
“福费庭”一词来源于法语的“à forfait”,是英文“forfeiting”的音译,该词含有“放弃权力”的意思。目前学界对福费庭业务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国际著名的福费庭专业公司“British American Forfeiting Company”在其“使用者指南”中这样描述福费庭:福费庭是指各种信用票据的购买,这些票据可以包括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本票,或者其他可以流通的票据,这里的购买是基于无追索权。可见,福费庭业务是一种由福费庭包买商(通常是银行及其附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财力雄厚的专业福费庭公司)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的购买由进口商承诺支付并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出口商通过卖断票据获得现金,并将收取账款的责任和进口商不付款风险转嫁给了福费庭包买商;包买商获得出口商和进口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并承担各种债务风险。
福费庭业务的法律基础和本质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出口商在将应收账款转做福费庭业务后,就意味着放弃了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进口商拒付的信用风险,提前回收了资金;而福费庭融资商却有权利凭借其贴现的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通常为汇票或本票)在债务到期时向债务人(进口商)收款,但由于其是无追索权的转让了出口商的票据,因此即使到时账款无法回收,包买商也不能要求出口商返还贴现费用。当然,如果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瑕疵,如基础合同交易不正当,或出口商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时,包买商可以冲破无追索权的限制要求出口商承担责任。尽管福费庭业务起源于消费性货物的交易,但其付款期限长、融资金额大的特点使它更适合于资本性物资的交易。目前,福费庭业务的重点已经由消费性货物交易转向了资本性货物的交易,如大型成套设备、船舶、基建物资等。
福费庭业务中的债权凭证必须独立于基础合同,债权凭证一经售出,任何贸易及商业纠纷都不能影响债权人(福费庭包买商)凭这些债权凭证在到期日收款的权利。福费庭业务具有无追索性,只要出口商提供的票据和担保有效,那么即使债务到期时包买商没有收回应收账款,他也不能向其前手——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福费庭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放弃对其所出售的债权凭证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出口商只有卖断票据,才能相应地获得包买商无追索权的购买票据。福费庭业务是一种中长期的融资方式,并且其贴现率固定。福费庭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上,通常为5~6年,最长的可以达到10年。相比于保理的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贸易融资,福费庭是一种理想的中长期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