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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业法规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清末以来实业救国的热浪在民国初年得到延续和发展,农业法规的建设在这一阶段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北洋政府在10余年的时间先后颁布了近30项农业法规,内容涉及农事、畜牧、林业、垦殖、试验场、农民社团、农业调查等诸多方面。

  农事方面,农商部于1914年4月颁布《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7月颁布实施细则,在《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中强调:“农产品为各种制造品之原料,不有以增殖之,则工商业之发展永无可望”。基于这种对农工关系的情形认识,当时十分注意对与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农副业生产进行鼓励和保护。《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奖励扩充和改良农业、畜牧,规定凡扩充植棉者,每亩奖银2角,改良植棉者,每亩奖银3角;凡种植制糖原料者,蔗田每亩补助蔗苗银3角、肥料银6角,甜菜田每亩补助甜菜种银1角,肥料银3角;凡牧场改良羊种者,每百头奖银30元。以上植棉、种植制糖原料者,面积必须在20亩以上才能请奖,条例还严格限定奖励对象必须采用的优良品种:埃及或美洲绵羊种、德国甜菜种、爪哇甘薯种和美利奴羊种。《施行细则》则对植棉、植蔗和试种甜菜区域加以划定。基本上按照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作为试种推广,如广东、广西、福建、江西、四川、云南、贵州等为植蔗区域。

  民国时期对病虫害的研究工作一直比较重视。1914年3月农商部曾发布《征集植物病害及害虫规则》,要求各地采集植物病害和害虫标本,按规则详细填表,注明病原危害情况和害虫习性,报送农商部。1923年5月12日,农商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规定各省农业机关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研究:1农作物病虫害;2防除病虫害易得之药剂;3益虫、益鸟之繁殖及保护;4病菌及害虫、益虫之标本制作。该规则特别强调地方官员必须亲自参与防除病虫害,公告防除办法,募集防治捐款,征集夫役等。防除病虫害卓有成效者,可颁给奖章或勋章。民国早起的病虫害防治仍以传统防治为主,虽然中央农事试验场和一些省立农事试验场设有病虫害科,1922年江苏省还设立全国第一个昆虫局,但科学防治尚在萌芽时期,尤其是化学防治方法基本没有得到应用。因此,该规则所涉及的主要防除办法仍以使用土产杀虫灭菌和生物防治为主。

  出于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清末到民初政府一直提倡选用优良品种,在一些农业法规中屡次体现。直到1924年8月,农商部公布《农作物选种规则》,终于有了一个专门法规。该细则的宗旨是选用优良农作物之种苗以促进品种之改良。规则要求各省农业机关尤其要注意选用“各地方适用应有”和“将来经济上有利益”的品种,规定通过品种比较试验选优的优种应当隔离栽植以保证品质的纯正,隔离栽植所得的优种应续行独本选种法以固定其优良品质,优种选出后应公布、推广。该规则特别对商办种苗公司的种苗质量控制规定了严格措施:各省实业厅责令农事试验场检查种苗公司所售种苗是否纯良并实验其发芽力,检查其有无掺假掺杂现象,并按期编印种苗检查报告,公布各种苗公司种苗质量等。

  为了扩大渔业生产,增加渔业收入。1914年4月公布实施了《公海渔业奖励条例》,该条例奖励购置远洋渔船从事公海渔业捕捞或运输者。奖励分为渔业奖励金和渔员奖励金。渔业奖励金发给对象为每年从事公海渔业、总吨位50吨以上的汽船和30吨以上的帆船。渔员奖励金的发放对象为上述渔船上的渔员,这些受奖对象每年从事公海渔业必须超过渔期的四分之三。1917年11月农商部又公布《渔业技术传习所办事细则》,规定其以“传授渔业技术,改良渔具渔法”为宗旨。

  对于各地滥砍数目导致森林日减的情况,《森林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了国有森林的范围和权力。为保护水土,特别划定保安林的范围:1关于预防水患者;2关于涵养水源者;3关于公众卫生者;4关于航行目标者;5关于利便渔业者;6关于防蔽风沙者。同时还规定承领官荒山地造林的,无偿给予,并免5年以上30年以内租税。《造林奖励条例》则明确造林确有成绩者,依其造林面积和成活年限分别奖给一到四等奖章,造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可由农商部呈请大总统特别给奖励。针对当时工程建筑需要大量进口木材的情况,该条例规定凡经营特种林业,“于国际贸易重大关系或胜造船、筑路等各种大工程之用者”,农商部于必要时可按面积、株数,核发奖金作为补助。

  垦殖问题在民初实业热潮中也得到了充分重视。不仅有关垦殖的吁请和建议层出不穷,而且涌现出一批致力于垦殖的团体。为了规范和鼓励垦荒,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和《边荒承垦条例》,规定国有荒地范围为“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者”,边荒的范围为“直隶边墙外,奉天东北边界,吉林、黑龙江、川滇等边界,陕西、甘肃、山西、新疆、广东等省边墙外”,属此范围的草地、林地或沙地。上述荒地除政府认为有特殊用途者外,均允许人民依法承垦,用于耕种、畜牧或种树。为鼓励垦荒,政府给予承垦者较低的地价,如能提前竣垦,依照提前期限,得减地价5%到30%,承垦者交纳地价后就可以获得所垦荒地的所有权。农商部还根据各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明确规定边缘省份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形自行编订承垦章程,报批后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地方性垦殖法规,如《黑龙江放荒规则》、《奉天试办山荒章程》、《绥远清理地亩章程》等陆续出台。

  纵观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业法规,在继承清末法规的同时也有所突破创新,尤其注意对森林的营造和保护。这些法规的制订缘于扩大出口、减少贸易逆差的需要,因此表现为事后制法的特点,而且总体体现仍是重工商、轻农业的特点,此为农业大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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