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历史,展望未来。借鉴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前南和卢旺达刑事法庭的经验,国际社会终于决定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无论是在执行制度,还是在刑罚执行方面,国际社会都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新。
《罗马规约》是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的主要依据,可以说,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效力来自于缔约国以及其他国家对《罗马规约》的认可。国际条约在国内得以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二是条约是国内法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各国做法并不一致。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只是国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补充,只在有关国家通过某种方式明示同意的前提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启动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和特定国际罪行的审判管辖权。而且,刑事管辖并不同于民事管辖,更多的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这在实际操作上必须要有关缔约国的支持,具备一定的政治基础。
但是,当今国际社会中,让国家让渡主权仍旧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所以众人翘首以盼希望能够实施直接执行模式的国际刑事法院仍是直接执行模式和间接执行模式的综合体,仍非单纯的直接执行模式。” 在某些方面,特别是执行制度方面,仍然需要国际刑事合作。“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监狱系统,其判处的监禁刑由《罗马规约》缔约国的监狱系统来执行;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判处的监禁刑,由愿意接受被定罪人的国家执行。” 这也就容易引发这样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执法力量,逮捕嫌犯必须由有关国家协助,审判后罪犯也要移交到有关国家服刑。如果国家拒绝合作,法院本身毫无办法,只能将该问题提交安理会,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 国际刑事法院本质上还是有赖于国际刑事合作。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专门专章规定了执行制度,根据相关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而国际刑事法院则主要是依据《罗马规约》这一条约设立的。只要国家加入条约,自然主动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规定的执行国家要依据条约程序,同时“一国宣布愿意接受被判刑人时,可以对这种接受附加本法院同意并符合本编规定的条件” 。
第三,不光国家对加入条约可以附条件,国际刑事法院也要求国家在执行判决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是人权等方面的条件。“1. 缔约国分担执行徒刑责任的原则,即缔约国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平分配原则分担这一责任; 2. 适用囚犯待遇方面广为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3. 被判刑人的意见;4. 被判刑人的国籍; 5. 指定执行国时应酌情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有关犯罪情节、被判刑人情况,或判刑的有效执行的因素。” 如果国家出现影响执行的条件,应当及时通知法院。
第四,如果没有相关的指定国家,则可以强制在东道国执行,这也是但责条款,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第五,“本法院可以随时决定将被判刑人转移到另一国的监狱;被判刑人可以随时申请本法院将其转移出执行国。” 为了保证被执行人的权益以及判决公正的执行,法院规定这一条是给予法院足够的监督权。“监禁刑的执行过程由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实施监督,而且,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也可以随时决定被判刑人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监狱。”
第六,规约规定,徒刑判决对缔约国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缔约国不得随意作任何修改。并且,“只有本法院有权对上诉和改判的任何申请作出裁判。执行国不得阻碍被判刑人提出任何这种申请” 。之前的国际刑事法院可能会适用执行地法律,而且有些国家直接变更被判刑人的刑期。但是,本着公正和一事不二审的原则,同一犯罪应当由同一法院审理,国际刑事法院这一问题适应了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不仅执行地国的监禁条件要符合国际标准,本着人权原则,“被判刑人与本法院之间的通讯应不受阻碍,并应予保密” 。
第八,《罗马规约》还规定了被判刑人刑期结束后的移送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同时还规定这种移送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并保证被判刑人的权益。
第九,本着正义和公平原则,执行地国不能为了起诉被判刑人的其他犯罪而成为执行地国,已处罚被判刑人。
第十,《罗马规约》不仅规定了徒刑的执行问题,还规定了其他刑罚,如罚金的执行问题。“审判庭可以命令罚金或者没收。量刑由法院决定在一个该条约的成员国的领土上执行。” 不过有执行权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而非各缔约国。“缔约国无法执行没收命令时,应采取措施,收缴价值相当于本法院命令没收的收益、财产或资产的财物,但不应损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第十一,规约规定了只有法院才有减刑的权利,缔约国无权释放被判刑人和减刑。同时,《罗马规约》还规定了具体的减刑原则和程序,使得程序更正当,也保证了有法可依即确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原则。“对于赦免和减刑,由监禁刑执行国向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提出,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传讯被服刑人,法官们经过磋商并综合考虑服刑人具备的赦免或减刑因素后作出决断。”
第十二,规约还规定了有关越狱的条文,也是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防止某些缔约国“故意”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