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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代宣誓保证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代宣誓保证制度是德国强制执行法的重要组成,被视为“对债务人进行法律追究的最后的有效手段”。在现代民事强制执行严格限制对人执行的背景下,代宣誓保证作为最后的手段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构架来看,代宣誓保证制度处于整个强制执行的尾端。总体而言,代宣誓保证程序的启动是以前期执行无果为前提条件,旨在为执行无果的债权人提供最后一个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的可能,努力促使债权人在现有的信息框架内改善执行结果亦或保留受偿前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代宣誓保证制度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服务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功能。

  自《德国民事诉讼法》诞生之初,代宣誓保证制度就被纳入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在强制执行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强制执行中的代宣誓保证从制度架构层面可以被划分为积极形式与消极形式两种类型。积极形式是指,债务人代宣誓保证已经按自己的良知和良心提交了能够正确而充分反映其本人财产状况的财产目录;在债权扣押中,债务人有义务将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事项告知债权人,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还须作出记录并代宣誓保证其准确性。消极形式则是指,在对特定动产的交付进行执行时,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在,债务人须依债权人的申请代宣誓保证他未占有该物也不知悉物之所在。自从1879年10月1日《德国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的开示宣誓总体而言是采用保证的积极形式,仅仅是在第88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消极的形式。追溯历史可以发现,当今代宣誓保证的积极形式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其渊源;消极形式则是从德意志法中的清白宣誓发展而来的。由此可见,现行代宣誓保证制度的双轨性其实是罗马法与德意志法交汇融合的产物。

  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依旧折射出19世纪德国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特点。然而在时光的流逝中,典型的债务人财产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尤其是关于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的法规已经在执行目标、程序、救济手段等诸多方面显得不合时宜。从《德国民事诉讼法》诞生到现在的一个多世纪以来,代宣誓保证制度作为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虽然历经调整却从未发生过显著的变革。这种局面直接导致了代宣誓保证作为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债务人财产信息收集手段并未从执行程序的起始阶段就发挥决定执行走向的巨大功效。长期以来对将债务人财产申报及相应的代宣誓保证前移至执行程序之处的呼声就不绝于耳,关于前移以及由此引发的制度构架调整的论文也常常见诸于报端。经历自1879年以来强制执行程序结构的第一次根本性结构变革的代宣誓保证制度将以全新的面貌登场。德国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了《强制执行中财产释明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改革法》中涉及的重点之一即是代宣誓保证制度。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在《改革法》中明确规定了将债务人的财产申报前置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这个规定的出台使得发端于1931年《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关于财产申报启动时机的种种纷争终于尘埃落定。可以想见,财产申报的前置必然会更加突出债务人财产信息对强制执行成败的关键性作用;而扣押后的财产申报则依旧发挥着现行代宣誓保证作为追究债务人的最后的有效手段的兜底性作用。两者的结合顺应了现代强制执行以债务人财产信息为导向的执行理念,并以前后呼应的制度构架形成贯穿强制执行始终的体系。财产申报的前置也必然会带来代宣誓保证启动的前提条件、程序,与之相衔接的拘留制度以及债务人名录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剧烈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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