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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小企业破产制度改革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双

  2020年12月,澳大利亚公布了《2020年公司法修正案(公司破产改革)》,对原有破产法律框架进行改革,旨在通过降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来满足小企业破产的需求,帮助陷入困境的小企业渡过难关。新的法案为小企业构建了新的破产重组程序和简化清算程序,被称为近年来澳大利亚破产法的最大改革,相关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改中,澳大利亚的相关改革将为我国破产简易程序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小企业破产改革的背景

  2020年7月,澳大利亚小企业和家庭企业监察员公布了一份破产调查报告。报告指出,澳大利亚破产法律框架在大多数指标上表现良好,但其核心制度均面向大型企业破产,未能考虑不同规模企业的需求。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澳大利亚各地的小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但当前的破产制度却在小企业破产中不起作用。

  对小企业主而言,他们面临的是一个不透明的破产体系。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经营决策将由注册清算人作出,企业主往往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并被排除在程序之外,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专业经验也会被直接忽略。在2018年至2019年间,澳大利亚共有648名注册清算人,而同期需要“外部管理”的企业约7000家,注册清算人不太可能拥有如此广泛的知识和经验来管理好每一家企业。调查还显示,在已进行“外部管理”的小企业中,有63%的企业主认为一旦任命了注册清算人,程序重点将是业务清盘而非重组。

  另一方面,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法律均强加许多要求,旨在检测和解决破产前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导致简单的清算案件往往时间漫长且成本高昂。而根据破产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ASIC)的数据显示,多数小企业是“诚实地失败了”,其破产主要是因为现金流不足、交易亏损或竞争加剧等,并不存在欺诈等不法行为。在2006年至2015年期间,欺诈仅在造成公司失败的原因中排名第10,略高于因自然灾害而失败的公司。换言之,严苛和复杂的监管要求,与小企业中不法行为存在的可能性不相匹配。

  此外,在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澳大利亚所有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中,85%的企业资产低于10万澳元,近37%的企业被报告为无资产,92%的清算中无担保债权人的清偿率可能为0,理论上旨在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清偿率的破产法律框架,实际上在“空转”。

  适用小企业破产程序的资格标准

  澳大利亚企业破产制度主要规定在2001年《公司法》第5章,新法案在原第5章的基础上构建了新的小企业重组程序,最大限度提高小企业的生存机会。在适用小企业重组程序时,企业需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

  一是企业规模标准。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最常见做法是确定可量化的标准,比如员工数量、债务或者负债总额、年营业额等。澳大利亚新规定采用的是“负债总额标准”,即企业在重组开始之日的总负债不超过100万澳元,超过该金额的不能适用小企业重组程序。负债数额相对来说更容易理解和计算,也能够反映公司的负债情况和债权人的损失规模,更不容易被操纵。

  二是“前次适用规则”。即使用重组或简化清算程序的同一家企业或公司董事(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离开公司的任何前任董事)将被禁止在规定期限内(7年内)多次使用程序。该规则意在避免企业、公司董事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或连续故意破产。当然,如果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受上述7年时间的限制。

  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企业规模标准依然是总负债不超过100万澳元,但是如果金额占比超过2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注册清算人不能采用该程序。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前次适用规则”也与重组程序一致,不过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例外情形来应对程序转换问题,即企业在重组程序终止后不久进入清算程序的可以适用简化清算程序。

  公司董事书面声明

  为防止在重组之前出现潜在的不法行为,新规定要求公司董事在重组开始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或者经小企业重组从业者(以下简称SBRP)允许的更长期限内,向SBRP提供一份由公司每位董事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公司已达成一项交易,而交易根据《公司法》第588FE条的规定在公司清盘时将被撤销;公司董事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在重组开始时公司符合重组的资格标准等。

  根据《公司法》第1311(1)条规定,董事未能提供该书面声明的属于违法。如果董事在陈述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该董事可能会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在简化清算程序中,公司董事也需要提供类似的书面声明。

  小企业重组程序

  澳大利亚实践中最为常用的程序是自愿管理程序、清算程序和公司接管程序。在自愿管理程序中,公司会聘请注册清算人控制并制定挽救企业的方案。在公司接管程序中,财产接管人受担保债权人委托,负责接受、管理和控制债务人公司担保物及其他财产。在企业挽救中,这些都属于“外部管理”模式。

  而新的小企业重组程序中启用了更加灵活的“债务人持有”模式,公司保留对业务、财产和事务的控制权,SBRP则从“主导者”变为程序“看门人”。此外,在小企业重组程序中SBRP职能的简化和程序复杂性的降低也有助于降低破产成本。

  关于SBRP的任命。公司的决策机构认为该公司无力偿债或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可能无力偿债并形成决议后,符合资格标准的公司可以任命一名SBRP。在被任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SBRP必须向ASIC提交任命通知,并向尽可能多的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包括SBRP已获委任的事实,企业基本信息,SBRP的姓名、联系方式、被任命日期,重组中的相关期限,受影响的债权人如何核实或质疑债权债务,债权人如何获得信息、报告和文件等。

  关于重组计划的提出。在重组开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司必须提出重组计划。经过公司申请,SBRP有合理依据认为要求公司在该期间提供重组计划不合理的,可以将该期限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此外,法院也可应公司的申请,酌情延长期限。期限延长后,SBRP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ASIC提交通知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副本。重组计划提出前,公司还必须将到期应付给职工的金额支付完毕,并且向澳大利亚税务局完成税务报告义务。

  关于重组计划的内容。企业必须制定符合新规定要求的重组计划,内容中必须包括批准的形式(如有)、确定要处理的财产及如何处理该财产、SBRP的报酬、执行重整计划的期限等。但是,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将金钱之外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重组计划的期限也不得从制定之日起超过三年。此外,重组计划还必须包含一套标准条款,包括不足以全额偿付时按比例清偿、不得超额受偿等,如果重组计划与这些标准条款中的任何一条不一致,则重组计划无效。为配合重组计划,公司还必须准备一份重组负债表,包括重组计划所含涵盖的债权债务清单及债权人姓名等有关信息。

  关于SBRP的声明。在公司拟定重组计划后,SBRP必须尽快作出并签署与该重组计划有关的证明声明。该声明的前提是SBRP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符合程序的适用资格标准、公司能够在重组计划产生的义务到期时履行义务、相关信息均已列出。SBRP必须对公司的业务、财产、事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调查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核实,以评估公司拟定重组计划和重组负债表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未进行合理调查和采取合理措施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关于重组计划的表决与通过。当以上材料均齐备且符合规定时,SBRP必须尽快将公司重组计划、重组负债表、SBRP的声明等材料提供给债权人。自向债权人提供规定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每个受影响的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是否接受重组计划。债权人在收到或得知重组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对重组负债表中的债权债务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权人是在收到或得知公司重组计划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则SBRP可以拒绝考虑异议。在接受期的最后一天,SBRP收到的书面声明中债权人的多数(按价值计算)接受重组计划,则重组计划通过。重组计划一经通过,即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关于重组程序的终止。在小额债务重组程序中,公司董事可以因任何原因宣布重组结束,SBRP也可以因公司不符合程序适用资格标准、重组计划或重组程序不符合债权人利益等理由随时终止重组。此外,当出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组计划、重组计划未通过等情况时,重组程序也将结束。

  关于重组期间的经营问题。一般而言,在公司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或代表公司的董事不得进行影响公司财产的交易,但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除外。在小企业重组程序中,如果公司希望在公司正常业务外进行交易,可申请SBRP同意。如果SBRP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交易符合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该同意将由SBRP保存5年。

  简化清算程序

  现有破产法律框架对每个清算案件均施加相同的监管要求,这会耗尽小企业非常有限的资产进而降低债权人和职工的回报。新的简化清算程序改革的核心是清除当前清算程序对破产企业、清算人施加的不必要和不成比例的义务。

  关于可撤销交易。根据《公司法》第588FE(2)条的规定,破产中可撤销交易的回溯期为6个月,但是在简化清算程序中这一时间被缩短为3个月。此外,即使债务人与非关联方的交易是发生在3个月内且属于不公平优待,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仍不可被撤销。第一,该交易导致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总价值不超过3万澳元。第二,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一部分,且所有关联交易导致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价值总额不超过3万澳元。上述交易有可能存在一定不公平优待,但这些交易往往不太可能与不法行为有关,也不太可能为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带来有意义的回报。当然,如果该企业不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上述被豁免的交易将不再被豁免。

  关于犯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报告。在一般清算程序中,如果清算人认为公司的前任或现任高管、雇员存在犯罪行为或者可能挪用资金等,则清算人必须向ASIC提交报告。此要求的目的是确保ASIC获悉公司或者管理人员的潜在不法行为,并允许ASIC或清算人采取适当行动。而在简化清算程序下,清算人有合理依据相信上述人员可能参与了犯罪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才需提交报告。报告的提交应当尽快,且必须在清算人形成确信的6个月内完成。报告书中还需要说明清算人是否打算按照《公司法》第597条的规定申请质询或命令。此外,清算人虽未提交报告,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时,清算人仍应提交。

  关于破产债权债务的确认。在简化清算程序下,债权债务的确认与普通清算程序大致一致,但有一些细微变化。鉴于负债的规模,这些公司不太可能拥有大量未知的债权人,清算人将向债权人提供14天的时间用以提交债权债务证明。而且清算人只能召集一次债权人提交债权债务情况,而常规程序可以多次。当负债总额超过阀值且清算人意识到企业会面临更复杂的债务时,清算人将停止简化清算程序并转入常规程序。此外,在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中,清算人还保留在没有正式证据的情况下接受债权债务的酌处权。

  关于简化清算程序的终止。当清算人基于合理依据相信公司或公司的董事存在欺诈、不诚实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清算人必须停止适用简化清算程序。清算人应当在停止适用简化程序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ASIC提交终止通知。简化清算程序转换为常规清算程序后,不影响转换前已进行的善意行为的有效性。

  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在新增上述两项程序之外,法案还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如暂时免除清算人注册的相关费用,鼓励更多从业者进入该领域。对企业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调整,以期更好地促进企业生存。此外,改革还进一步扩大破产程序中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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