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的陪审员遴选机制,陪审团参审职权配置、庭审程序以及评议表决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利时陪审团的历史
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及1808年的法国《刑事程序法典》中规定了陪审团制度。当时,比利时是法国的一部分,因此也建立了陪审团制度。1815年,比利时从法国分离出来并入荷兰,陪审团被废除了。1830年,比利时独立,1831年,比利时制定宪法,重新引入陪审团制度。比利时《宪法》第98条规定“对于所有严重犯罪以及政治和新闻犯罪,应组成陪审团审理。”1930年,比利时明确了陪审团的模式和组成,并沿用至今。
比利时适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是重罪法庭。重罪法庭并非常设,只有在案件需要适用陪审团审理时候才组成。比利时的10个省各有1个重罪法庭,布鲁塞尔有2个。重罪法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构成。
陪审员的遴选机制
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在比利时,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年满30岁,不超过60岁,能够阅读和写作,拥有比利时国籍,且必须居住在重罪法庭所在的省。
陪审员的产生程序。比利时各个省,每4年随机选任陪审团候选人并制作名册,然后将名册送往该省的区法院院长,院长负责确定最终的名册。
庭前遴选程序。在陪审团审判前一个月,随机抽选产生30名以上的候选人。在审判前1天,这些人可以申请辞任,并提供辞任的正当理由。候选人名单是在法庭开始前48小时分配的,所以控辩双方没有可能性来审查候选人的背景情况。这有助于保障陪审团产生的中立性。在庭审前,法庭要从候选人中随机抽选出12名陪审员以及2名候补陪审员。陪审团中最多三分之二成员为同一性别。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不需要说明理由,各自否决6名候选人。实务中,控辩双方一般不太想挑选那些拥有很多知识的人担任陪审员,一般会否决教师,他们认为教师会影响其他陪审员。如果候选人没有被否决,审判长指示他们进入陪审团席。当12名陪审员和2名候补陪审员产生后,庭审遴选程序结束。在遴选程序结束后,所有陪审员必须宣誓。
陪审团适用案件范围
在比利时,1831年《宪法》第98条规定了陪审团的适用案件范围。1994年《宪法》第15条重申了这一规定。但是,1999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将基于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而引发的新闻犯罪排除在陪审团适用范围。不过,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都会适用陪审团审判。实践中,只有最严重的犯罪,如谋杀,才由陪审团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不享有陪审团审判的程序选择权,被告人不能够决定是否适用陪审团审判,根据统计,每年比利时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在100件左右,大约占据法院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的千分之一。
陪审团的参审职权配置
不同的民众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下,非职业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职权配置模式不同:在参审制下,法官与参审员是一种合作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共享模式,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与陪审团是一种各自独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分工模式。
比利时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与法官之间的职权配置比较特殊:陪审团独立认定犯罪,在陪审团定罪之后,陪审团与法官共同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这属于定罪上的分工模式与量刑上的合作模式的结合。如果将裁判权分为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各一半的话,陪审团享有四分之三的裁决权,而法官仅享有四分之一的裁决权。
陪审团的庭审程序机制
陪审员的心证形成机制。在比利时的陪审团审理程序中,陪审员主要是通过听和看的方式来心证的。陪审员享有一些独特的权利。一是庭审发问的权利。比利时的陪审团没有英美法系那种完全由控辩双方主导的交叉询问规则,而是保留了很多职权主义的痕迹,由整个审判法庭行使发问权。首先由审判长发问,然后是2名专业法官,随后是陪审员。实践中,陪审团可以通过首席陪审员发问。陪审员的发问不得带有偏见,不得发表其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意见。如果陪审员公然违反这项规则的,将会被法庭替换。二是陪审员享有记笔记的权利。为了防止陪审员遗忘重要的事实和证据信息,影响陪审团的评议质量,允许陪审员在法庭中记笔记。有的陪审员会利用平板电脑记笔记。
法官指示陪审团机制。法官指示权专属于审判长。指示阶段分为庭审前、庭审中、退席后评议前以及评议中。
庭审前指示。在陪审团进入法庭后,由审判长向陪审团介绍案件的参与人,解释陪审团在审理程序中的任务,告知他们独立裁判,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除了陪审团成员之间可以讨论案件外,不得与其他人谈论案情,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
庭审中指示。由于陪审团审理时间较长,一般需要一周才能审结,法官会指示陪审团在庭审中集中注意力,法官会告知陪审员如果感觉到疲惫,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法庭中止并进行短暂的休息。此外,法官也会指示陪审团行使发问权。
退席后评议前的指示。首先,审判长应当向陪审员提供问题列表。主要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因实施了某种罪行而应当被认定有罪。补充问题,在法庭审理中发现的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及的一项或数项减轻、加重情节的问题。辅助问题,如果被告人提出抗辩理由,由陪审员确认是否存在这一事实。审判长提出问题后,将问题列表交给首席陪审员,同时将起诉书交给陪审员,必要时应当转交辩护词、确认犯罪的笔录以及证据材料。
其次,指示陪审员作出有罪结论的程序和投票方式。审判长应当指示陪审员在评议中适用的法律、评议表决程序等,应当告知陪审员仅能够依据法庭上看到和展示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应当依据良心裁判,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但法官不得就证据以及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给出指示。
评议中指示。在评议过程中,陪审员享有请求审判长解释法律的权利。如果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指示的,应当在控辩双方律师的面前进行。
总之,法官指示陪审团,完全是在公开化的法庭中采用口头方式来进行的,指示过程公开透明,保障了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也有利于提高法官指示的规范性、准确性。
陪审团的评议表决机制
比利时的评议表决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定罪评议表决。陪审团评议要严格遵循如下原则:其一,秘密评议规则,陪审团在独立的评议室内进行,法官不得在场,除非审判长出具书面的批准书,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评议室。其二,依据问题列表表决规则。问题列表上的问题是判断题,陪审团成员仅需要对每个问题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即可。陪审员采取投票方式对审判长指示的问题依次表决。其三,表决比例规则。对被告人的定罪遵循特殊的简单多数决,当陪审团的有罪票数与无罪票数形成平票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陪审团中7名陪审员投票认定被告人有罪,不能直接作出被告人有罪裁决,参加审判的3名法官也要给出意见。如果有2名法官不赞成7名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8票同意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决。其四,内心确信规则。在比利时,内心确信是陪审团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陪审团的每个成员要在裁决时默默地诉诸良心,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辜达到个人确信的程度。
量刑规则。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后,再与3名法官一同审理被告人的量刑问题。量刑裁决需要满足多数票。首先由陪审员发言,从最年轻者开始;其次是陪席法官,从最后被任命的开始;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再次投票,直到形成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在定罪问题投票环节的法官制约之外,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定后,陪审团裁决权也会受到职业法官的制约。即如果3名职业法官一致认为陪审团有罪裁定的主要论据出现明显错误,尤其因为证据、法律条文内容或法律规定适用方面存在错误而导致作出决定的,由职业法官决定延后作出判决,将案件推延至下一庭期,由一个新的陪审团和职业法官审理。初次审理的陪审员或职业法官均不得参加下一次的庭审。为了保障陪审团的裁决权,只有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定时才可以启动这一机制,如果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定,法官不得干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个上诉机制,而是法官控制陪审团裁判错误的制约机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