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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里昂特别法庭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0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继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之后,在联合国主导下,国际社会为惩治国际犯罪,又建立了一系列国际化的法庭,由国际法官、国际检察官和罪行发生地的法官、检察官共同组成,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就是这样一个法庭。

  2000年6月12日,塞拉里昂总统卡巴写给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一封信,请求联合国协助设立一个特别法院,以审判福迪•桑科和联阵的其他高级成员“危害塞拉里昂人民以及把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扣押为人质的罪行”。安南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派出了联合国高级法律官员前往塞拉里昂了解情况,并与塞拉里昂政府进行沟通,于2000年7月31日向安理会做了汇报。安理会于2000年8月14日做出决议,决定由联合国秘书长同塞拉里昂政府谈判以达成一项协议,建立一个特别法庭。 安南在得到安理会授权之后,积极开展工作,于2002年1月16日代表联合国与塞拉里昂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和塞拉利昂政府关于设立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协定》并认可了《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规约》。同年3月,塞拉里昂议会批准了上述协定。3月10日,塞拉里昂特别法庭正式成立。

  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坐落在塞拉里昂首都弗里敦,根据《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规约》第11条的规定,特别法庭包括三部分:a,一个或多个初审法庭(Trial Chamber)和一个上诉法庭(Appeals Chamber);b,检察官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c,书记处(Registry)。迄今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只设立了一个初审法庭,负责审理《法庭规约》规定管辖的罪行以及违反塞拉里昂法律的罪行。初审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法官由塞拉里昂政府任命,另外两名法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首席法官由三名法官中选举产生。塞拉里昂特别法庭拥有一个独立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其中两名法官由塞拉里昂政府任命,另外三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首席法官也由选举产生。法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特别法庭的庭长由上诉法庭的首席法官兼任,首任庭长是英国人洛宾逊法官(Justice Robertson QC),他是由塞拉里昂政府任命的。塞拉里昂检察官办公室只负责对1996年11月30日在塞拉里昂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塞拉里昂法律的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和当庭公讼。书记处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法庭完成审判工作。除此之外,还要负责法庭的日常管理,安排各种会议,以及进行公共关系的工作。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还在书记处下设置了辩护办公室(Defense Office)。辩护办公室的工作主要是为辩护律师提供支持,在被告或疑犯没有聘请或接受指定的律师之前,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并负责提供律师名单供被告或疑犯选择。

  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只对发生在1996年11月30日之后发生在塞拉里昂的严重违反人道的罪行和违反塞拉里昂法律的罪行实行管辖,这在《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规约》第1条第1款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上,联合国和塞拉里昂达成协议,以15岁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塞拉里昂管辖的国际罪行包括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在塞拉里昂冲突时所发生的罪行基本上属于规约第2至第4条所列的国际法条款。但是,在案件中某一特定情况或其某一方面被认为未经国际法规定或规定不明时也援引塞拉利昂国内法。《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规约》规定的此类罪行为包括1926年《防止对儿童的残酷行为法》所述的虐待女孩的罪行,以及1861年《恶意损害法》所包括的罪行,特别是纵火罪。《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规约》第8条规定,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特别法庭均有权要求任何塞拉利昂国内法院服从该法庭的管辖权。特别法庭的优先权只限于塞拉利昂国内各法院并不延伸至第三国的法院。

  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创立代表着国际刑法实践的又一次尝试和发展,吸取了国际刑事特设法庭和混合型法庭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它们的优点,体现了更强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在其成立3个多月后的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了,是国际刑法发展的一次飞跃。但由于各种原因,国际刑事法院这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挥不了作用,而类似于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审判机构还有产生的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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