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域外法院审判团队的组建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法院组建审判团队,其关键在于将审判工作事务按性质进行具体分类,以便于确定相应的职责和岗位,最终确定相应的辅助人员数量。域外法院关于审判团队组建有以下经验做法:

  重视专业化建设

  法院组建审判团队,必须明确工作任务有多重,这些任务需要一些什么人去做。原则上讲,这些人必须是司法工作的内行,专业化程度越高越好。司法专业化人才的聚集,也为法官的精英化奠定了基础。 美国和英国法官的精英化政策贯彻得非常彻底,通过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来控制法官数量。在德国和日本,法官资格考试难度大,使得法官人数增长缓慢,法官数量相对稳定。美国建立了十分完备的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由于辅助人员多,专业化程度高,分工十分明确,保证了法官专注办案。在英国,很早的时候就为法官们配备了助手,这个助手又被叫作主事法官。主事法官的职权基本囊括了审理法官在非公开开庭的时间内能够行使的除审判权之外的所有权力。由于有了专业化人员的辅佐,有利于缓解法官日益严重的办案压力。近年来,为了应对逐年上升的案件数量所带来的工作压力,各国都在大量增加司法辅助人员。

  界定工作职责

  法官到底应当把哪些工作交给辅助人员去做,各国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司法实践表明,在审判职位与辅助职位上划分清晰的界限,使辅助职位人员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进行判断,并且以辅助职位的名义对外行使这些权限,有利于辅助职位人员充分发挥主动性。在这方面,德国较早地进行了尝试。1909年,德国就把作为法官权限的诉讼费用确定与执行宣告工作,交由记录官来行使。日本法律也是较早地要求书记员参与民事诉讼程序,努力推动审判职与辅助职之间形成团队关系。1960年,法律授权书记员可以接受法官命令,辅助法官进行法令、判例及其他必要事项的调查,书记员开始介入审判事项。由于英美法系国家采取集中审理模式,审前程序无论是程序事项、实体准备、案件分流,都占据了审判工作量的主要部分,因此,那些不需要进入庭审程序的大部分案件和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辅助人员完成,当事人和律师主要是跟这些司法辅助人员打交道。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审判团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角色,所以,各国特别重视对这两个辅助职位的职责界定。早在1886年,美国国会就作出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每位大法官必须配备法官助理。美国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是:查阅卷宗,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提供学术界动态,阐述法理依据;撰写备忘录;草拟司法判决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协助证据出示;率领出庭人员宣誓;保管物证;负责联络工作。书记员的任务也很重。美国法院书记员要负责对庭审过程、演讲、谈话、会议及其他事件逐字记录,并将实时记录的信息由计算机保存和显示英国法院中的书记员要负责对法官作提示,还可受法官之命进行必要的调查,但是他们不能干预审理及参加案件评议。在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审理不超过200英镑诉讼标的的赔偿案件。

  掌控人员数量

  国外法院组建审判团队,要选择人员搭配的模式,然后才是安排团队人员的数额。 配备辅助人员的模式有两种:自主固定搭配和统一安排搭配。美国采用的是自主固定搭配模式,在美国法院内部结构中,没有审判业务部门的区分。每一位法官都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辅助人员形成固定搭配,使得审判工作前后衔接、协调有序。在初审法院,有几个法官,就会形成几个审判庭。除美国和英国以外,其他国家的辅助人员基本上都是统一安排和管理,法官和辅助人员不是固定的搭配,而是一种松散和游离的组合。

  各国法院将繁杂的司法事务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裁判事务,由法官负责完成;一类是诉讼辅助事务,由辅助人员完成。美国法院的辅助职位主要包括法律助理、技术助手、法律研究、计划拟定、教育培训、行政管理、会计统计、数据库管理、幕僚律师、书记员和法警等。与法官形成固定搭配的主要是法律助理、技术助手、法律研究人员、幕僚律师、书记员、法警等人员,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基本维持在1∶12以内。德国法院的辅助人员包括司法公务员、书记员、执行官、法医、法警、司法行政人员、缓刑监督官等,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为1∶4。日本法院的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执行员、调查官、法警、秘书等,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为1∶7.79。

  加强审判管理

  组建审判团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对审判团队的管理是很重要的。美国联邦司法会议下设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州法院系统也设有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法院行政管理,其中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管理。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有不同的分工,如简易的合同纠纷、家庭纠纷、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等,法官原则上只审其中的一类案件。在操作上,由法院职员通过计算机将案件随机分给法官。各国对审判团队成员的招录和使用都有十分严格的规定,这与法官精英化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书记员,必须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需求,从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中挑选。在日本,报考法院书记员必须在法院职员综合研究所的考试中合格,并在该研究所经过1至2年的研修后才能取得资格。书记员研修时间,法学本科毕业生要求一年,其他专业毕业生要求两年。书记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具有充分的职业稳定性。在英美国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上对法官个人负责。虽然工资由法院开支,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由法官个人录用,并由法官个人管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工作上对法院负责,如德国的司法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上级法院统一录用,工作上对整个法院负责。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