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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模式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案件管理是近年来两大法系国家为减少诉讼迟延和案件积压而采取的一项司法管理措施。由法院确定案件管理人,在案件登记立案到提交庭审期间的整个准备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主持、推进、监督,促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和解不能的案件在规定期间提交法庭审理的管理规则。下文以加拿大联邦法院和安大略省法院案件管理为例,介绍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提炼可借鉴之制度设计理念和精要,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可循之参考。

  在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案件管理人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监控案件进程,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案件管理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的诉讼程序,法院有权可撤销案件。二是案件管理人指导当事人制定时间表,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并记录听审动议,完成法庭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20世纪90年代,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一般要审理7年。为改变这种状况,安大略省渥太华市实施了案件管理试点改革,制定了适用于全省的案件管理规则,建立案件管理体系,在诉讼程序有充分时间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迟延,促使案件尽早公正解决、促使诉讼程序公正有效。

  联邦法院为了实施案件管理任命了6名首席书记官为案件管理人,常驻案件集中的渥太华、蒙特利尔、多伦多等地区,其职责为:1.促使程序公平、迅速、节约的推进;2.指定完成程序步骤的期间;3.必要时召开争议解决会议或审前会议;4.听审并决定庭审前所有动议;5.在审前是否进行案件状态复查。6.命令结束特别管理程序。 

  安大略省法院的案件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原告起诉后,被告必须在180天内答辩。被告未答辩的,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前签发案件过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不进一步就该案作最终裁定或判决,法院可命令取消案件。2.在首次答辩后,法院通知当事人在90日内进行和解。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将调解期间延长60日,如需要再次延长的,需申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决定是否应当延长。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首次答辩后150天内,当事人应当准备好审前会议,否则法院将取消案件。法院在此期限届满前45日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审前会议日期确定后,双方当事人提前5日提交所有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快速案件、标准案件分别是在首次答辩后150天内、240天内召开和解会议。原告提前10日,被告提前5日提交案件摘要。审前会议或者和解会议是所有案件进入庭审的必经程序,其主要任务一是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二是和解不成的,检查当事人是否已经为审判做好准备,并确定庭审日期。4.在庭审前14天内,法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召开庭审管理会议,为庭审作安排,确定时长、证人数量等事项。如果当事人在庭审之前达成和解,则取消庭审。

  随着我国法院受理案件量的不断增加,案件管理将成为一件越来越重要的工作,加拿大案件管理模式不完全符合我国的情况,但其中一些模式是值得学习与借鉴,可以为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案件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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