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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三法司和地方司法机构

本站发表时间:[2018-11-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郑飞飞
  中央“三法司” 
  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要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以下案件,并受“三法司”的复核和监督。大理寺主要执掌案件的复审,并在会审时参与对死刑案件的审核。都察院主要执掌司法监察,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参与会审外,还可以受理官民冤案,大事奏请皇帝裁定,小事立予昭雪。清朝的司法监察权进一步集中,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实行科道合一制。 
  地方司法机关 
  清代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
  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徒刑以上转呈上报决定。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督府的下属机构。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 
  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殊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京师地区普通满人的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外省满人诉讼,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
  理藩院 
  理藩院的主要下属机构有六个司,分门别类,各司其职。主要负责上述边疆地区的爵禄、会盟、诉讼、赈济、驿站、游牧、射猎、征发、贡纳、朝觐、喇嘛、翻译等事项,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
  六司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有尚书、左右侍郎,所属各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并有属员若干。官员全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
  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设立了理藩院,作为朝廷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但理藩院受理的案件如罪至发遣,则须会同刑部裁决。死罪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
  理藩院的设置,加强了清朝政府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管治,促进了清代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和巩固,还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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