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止讼”是我国古代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大清律例》卷30“告状不受理”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即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其理由是四月到七月底正值农忙,不得因“细事”妨碍农耕,官府一律不予受理,州县长官有受理的,就要受到参劾。因此每年到四月初一,州县衙门的大门两侧就会竖起“农忙”、“止讼”的大木牌。
“农忙止讼”制度是在我国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制度有利于保障农耕繁忙时节劳动力的充足、劳动时间的充分,它是我国古代“农本”思想在民事诉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农业收成的好坏关乎国家的安定与百姓的生计,为了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中国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农忙止讼”制度始于唐代,唐玄宗李隆基是唐前期一位重视农业生产的皇帝,在位期间多次颁布过劝农的诏令以示农忙时分不便于民事诉讼。开元四年九月,唐玄宗颁布《关中田苗成熟并功收拾诏》,规定农忙季节“不得妄有科唤”的诏令,近似于在农忙季节停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定。开元二十一年正月,唐玄宗又颁布诏令:“其聚众兴役,妨时害功,特宜禁止,以助春事。”开元廿九年、天宝五年又先后颁布了《委刺史县令劝课诏》、《农事将兴不可妨夺诏》,重申了“不夺农时”的禁令:“今土膏既勤,农事将兴,丁壮就功,不可妨夺,其不急之务,一切并停。”甚至到“安史之乱”爆发前的天宝十四载(755年),唐玄宗仍下令:“诏不急之务,一切且停,待至农闲,任依常式。”这里的“待至农闲,任依常式”,即含有“农忙止讼”的意思。
至宋代则有较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宋刑统》卷13《户婚律》“臣等参详”条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俱停滞刑事由稳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
“农忙止讼”制度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重大影响,还影响到了周边国家。日本著名法典《养老令》公撰注释书《令义解》卷10“诉讼”条记载:“凡诉讼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仨日检校,以外不合。若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该规定即仿照唐代相关制度规定制定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