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婚姻”二字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婚姻的基本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因此,表现在夫妻关系方面的特点是:不论结婚还是离婚,首先要考虑的都是家族利益,并且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处处反映出夫妻间的不平等。作为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民族的法治历史同样源远流长,周公制礼,以“礼”指导婚姻家庭,便成为了西周的时代特征。
在西周的宗法制社会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家庭,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方式,因此婚姻制度在西周具有重大意义。西周构建起一套比较完整且比较成熟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古代历代王朝, 或是法律规定, 或是社会主流观念, 都有不同的结婚年龄规定, 除西周时规定“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男女结婚较晚, 其余朝代整体呈现早龄的趋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出5倍的算赋。据此诏令,女子在15岁至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宋承唐律,规定:“男方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休妻
古代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丈夫可因七条理由之一就休弃妻子。这是丈夫在离婚问题上的单方特权,是以男方家族利益为着眼点所作的规定。关于“七出”的内容,历代规定大致一样,只是表述略有不同。
说到休妻,我们都知道诗人陆游与其表妹唐婉的爱情故事,二人情投意合,结婚之后更是如胶似漆。只是婆媳关系永远是一个难题,唐婉的才华横溢与陆游的亲密感情,引起了陆母的不满,陆母认为唐婉把儿子的前程耽误殆尽,又因其无子,遂命陆游休了唐婉。后陆游再娶,唐婉另嫁,二人就此分离,不论他们感情有多好,终敌不过这礼法制度。
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又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三不去”的制约十分有限,若是夫家执意休妻,“三不去”也不能造成任何阻碍。
和离
唐律允许“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者,允许“和离”。和离是一种较为平和的方式,如果夫妻二人感情不和谐可协议离婚, 法律不会追究。但是在古代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社会情况下,女性属于从属地位,依附于丈夫,和离便不可能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完全不同于现代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的协议离婚制度。这只不过是出于考虑女方名誉和双方家族的利益冲突罢了。
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还是偏袒夫家。法律对于夫妻间相犯的处罚原则是夫犯妻从轻,反之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