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抗日根据地实行违警处罚办法,并由边区政府制定专门条例,比如陕甘宁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均制定了《边区违警罚暂行条例》,其中以《陕甘宁边区违警罚暂行条例》规定最为具体,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违警行为,主要是指“妨害社会安定秩序”、“妨害风化”、“妨害他人身体财产”和“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为。
违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妨害社会安定之违警行为。包括散步谣言,煽动人心,其情节较轻者;未经政府允许制造、贩卖火药者,或无故在群众中施放炮仗着,或在人烟稠密处及会场燃放烟火者;不听劝告,暴露防空目标者;当水火及一切灾变之际,经公务机关令其防护救助,抗不遵行者;疏纵疯人、狂犬或一切危险之兽类,奔突道路,或入人家宅者。
二是妨害秩序之违警行为。包括旅店确知投宿人有重大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者;死出非命或发现来历不明尸体,未经公安机关勘验,私自埋藏或移置他处者;无故砍伐公树、毁坏路旁植树者;在学校、图书馆及一切展览会场聚众喧哗纷争,不听禁止者,或深夜无故喧闹者;违背法令经营工商业者,或不按政府评定价格加价贩卖者。
三是妨害公务之违警行为。无故损坏公务机关张贴之布告文件者;无故在公务机关喧哗,不听禁止者。
四是妨害交通之违警行为。无故损坏电线杆或邮务专用物件,妨碍传送情节较轻者;未经许可在路旁开设店棚者,或于道路横列车马堆积木石等物妨碍行人者;损坏道路桥梁之标志及损毁路灯者;于示令禁止通行之处擅自通行者。
五是妨害风化之违禁行为。游荡轻薄,行为不检者;公开演唱有伤抗战民主精神之戏曲者;僧道巫婆及江湖流丐强索人民钱物者;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类似赌博行为者。
六是妨害卫生之违警行为。未经政府允许售卖有毒质之药剂者;以符咒邪术医治疾病者;投掷污秽物于井水者,或掺杂有碍卫生之物质于饮食物内,私自售卖者;经公安机关指令应覆盖之饮食物,而不加覆盖陈列售卖者。
七是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行为。加暴行于人或以秽亵物污人身体,未至伤害者;践踏他人田园之农产物或牵入牛马者,或采折他人树木菜果者。
另外,对诬告他人违警或作伪证陷害他人,故意毁灭违警行为罪证或捏造证据以及藏匿帮助违警之人脱逃的行为,均应受违警处罚。对于未满13周岁、心神丧失、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违警行为,则不受违警处罚。
违警罚则分为主罚和从罚,主罚和从罚可以同时适用。主罚分为拘留、罚金和训诫。对于逾期缴纳罚金或无力缴纳罚金的,则折抵成拘留执行。从罚包括没收、停止营业和勒令歇业。对于违警所用之物或因违警所得之物,分别没收,如该物属于他人者,应返还原主。因违警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违警者于未发觉前向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以减少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主罚,或仅处训诫。违警的起诉、告诉、告发,自违警行为完毕之日起以六个月为限,逾期不得起诉、告诉或告发。对违警行为进行处罚,自判定之日起,满六个月尚未执行者免除之。
抗战时期,公安机关根据违警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了大批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警行为,对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挽救改造轻微违法分子,发挥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