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无时不遭到无灾的打击和困扰,但同时,大自然在为人类造就灾荒的同时,也为人类的抗灾自救提供了条件。中国古代为抗击天灾而制定、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的救灾措施,清代作为古代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吸取前面各代救灾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中国古代的救灾制度推向了一个鼎盛阶段。
清代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根据《清史稿》及其他清代有关档案资料,清代全国最大的灾种是水灾,其次是旱灾,再次是雹灾,以下依次为虫灾、霜雪、疾疫、风灾、地震以及其他灾种。在一个时期和一个地区,或者是一灾为主,或者是诸灾并发。为最大力度地保障农业经济,也为最大限度地抑制社会动乱,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既定国策来对待。由于集历代之大成,可以说,清代救灾措施是最为全面和完备的。根据嘉庆《大清会典》(卷十二)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
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
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贩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
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
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种子、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总结了大量捕蝗经验。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这种除害措施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带来了一定成效。
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
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