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其存在久远。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各国对于亲属制度方面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着非常显著的共同点,那就是:都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都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最重要的就是这些亲属关系之间一定都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恩格斯指出: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合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份。)关于亲属制度规定一般包括亲属类别、远近等内容。
在我国古代,小农经济和宗法等级制度决定了封建大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这种社会制度就决定了亲属关系的重要性。所以,我国古代的封建礼法规定了比较宽泛的亲属范围。重男系血统而轻女系血统,从而将亲属划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类。到了明、清时期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
宗亲(本亲、内亲)就是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的统称。其中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一般为包括己身在内的上、下个四代,最高至高祖父母,最下至玄孙子女,共九代男系血亲,也就是我们常常听说的“九族”。而古代重刑“灭九族”,由此看来即是“斩草除根”的绝户刑了。外亲(女亲、外姻、外族)指的就是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其地位不如宗亲范围很窄,一般只为上下两代。而妻亲的范围就更窄了,仅包括妻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这种内外明显有别的宗族制度,是由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家族统治的目的决定的。我国古代最初确立的是“父死子继、嫡庶有别”的宗法继承原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继承和兄弟相宗构成宗法制度的两大支柱。正妻所生的长子被称为“世子”,既有遗产继承权,又有身份继承权;其他的儿子叫“别子”,只能继承财产,无权继承身份。而女儿除了在出嫁时得到一定的嫁妆,是不得继承家业的。
关于这种父系氏族及继承制度的形成起源,恩格斯就曾经有过这样的论断: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是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加了的地未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
确定了亲属的范围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要确定亲属关系的亲疏之别。对于亲属的远近,世界上有多种计算方法,例如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世代计算法等等,而我国古代的亲属远近计算方法最具有特色,为丧服制计算法。丧服,是为哀悼死去的亲属而穿的服装,用本色的粗布或麻布做成。我国古代就采用丧服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根据样式和制作材料的质量精粗,将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用粗布作的丧服是重服,用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顾名思义,重服表示亲属关系亲近,服丧期比较长;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远,丧期较短。
亲属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即具有法律效果。中国古代亲属的法律效力十分强大,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诸多领域。《晋律》和《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例如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众所周知的同姓不婚,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直系亲属之间有抚养义务等。民事方面,对不动产的买卖亲属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在刑法方面,对于亲属间的伤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完全根据丧服制上的亲疏、长幼的次序进行。伤害一等斩衰级亲属的,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伤害二等齐衰亲尊长的,罪责仅次于伤害父命、祖父母;伤害大功、小功、缌麻尊长的,逐渐递减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