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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检验制度的程序设计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宋代是一个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为了适应司法检验的需要,宋代统治者在继承前朝法例的基础上,运用编敕的立法形式对检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创新,特别是设定了严密的程序约束检验官吏权力的行使,凸显对程序价值与功能的重视与发挥。

  宋代的检验程序共分为报检、差官、检验、申牒四个阶段:报检、差官、检验、申牒。

  当发生杀伤案件或非理死亡事件后,当地邻保、家属必须申报州县官府差官检验,如不及时申报,将合条究治。如果被害人家属趁机妄报以嫁祸于人,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亲属因病死,而被害人家属以他故诬人或者亲属之间自相诬告都将依照“诬告法”论处,若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 

  值班人吏接到报检后,要及时报告行政长官差官检验。从宋代《验尸格目》可以看出,差官须履行法律手续,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行政长官差官时,要遵循法定的差官次序,即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县尉缺,即以次差薄、丞、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检验人员出城验尸,可以带协助工作的随从人员:“县差手力伍人当直。宋代法律亦对差官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缺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诸命官所住处,有住满赏者,不得差出”;“诸县令、丞、薄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县丞不得出本县界。”

  为使检验官公正执法,宋朝法律要求,应由检验官和相关人员集体到场进行检验,也就是说,在检验开始前,应召集耆老,保正、副,苦主等到场,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宋代的检验大致包括三项工作,即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调查访问。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进行现场勘验,观察现场痕迹并收集尸体周围的物品,为尸检做准备。接下来的尸检由仵作配合检验官进行。宋代法律规定官员应亲自验检伤痕,仵作应对验出的伤痕逐一喝报,对杀伤公事应检出“要害致命之处。”对病死、非理致命者,要检出“有无他故。”在进行上述活动的同时,检验官往往差委一人担任“体究”(即调查员),进行现场访问,了解案发过程,搜集案件线索,整个检验过程应记人笔录。  

  牒是宋代官府同级之间或下级对上级传送的法律文书。初检时,有两次申牒:一次于检验日申牒差官覆检,另一次于检验完毕,申牒报告检验的情况及结论。根据《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验尸格目》“并验状,一本发赴州县,一本给付血属,一本具日时字号状入急递,经申发赴本司(提点刑狱司)”以备上级监督、检查。 覆检是对初检的覆核程序,目的是监督、检查初检有无情弊和检验失误。但是,并非发现初检徇私或不实才进行覆检。除法律规定可免予覆检的案件外,一般初检完毕的案件均需例行覆检。在覆检中,如果出现尸体腐败的情形,会影响覆检的质量,甚至使覆检无法进行。因此,宋代法律对覆检的及时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级地方机关在接到覆检文书后,必须立即起程。若“受差过两时不发”,以违制论。除非有法定免责情形,不得无故推辞。“诸验尸……,若牒至应受,不受,”“有官可那而称缺,或缺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各以违制论。

  缕析宋代检验程序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宋代在检验程序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系统的检验制度也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得以建立运行,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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