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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孔子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杜敏哲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字仲尼,出身与鲁国贵族,中国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主要活动和贡献是教育,做过鲁国的官员,生前其政治主张未被当时的统治阶级重用,死后他的思想文化主张大受后代封建士大夫尊崇,尤其在汉朝被尊为“至圣先师”,受到顶礼膜拜,成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象征。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礼”为核心的:他认为“仁”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在他眼里“仁”是高尚的道德和最完善的人格与品德。他把孝、悌、忠、信、恭、宽、敏、惠、智、勇、敬、诚、好礼、忠恕、爱人、中庸、博学等,全都包容在他的“仁”之中。他这里所讲“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他提出“爱人”必须从“亲亲”、“尊尊”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即必须先亲爱自己的亲人,特别是父亲和兄长,在具体的伦理原则中,他特别强调是“孝悌”,即从孝亲悌兄开始向外扩展,君臣如同父子,对父亲能孝,对君主能忠,长上如同兄长,对兄长能恭敬,对长上就能顺从。其次孔子所说的“爱人”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是不同,其根本点,就是“尊尊”;第三,孔子所说的“爱人”还是具有强制力的,谁违背了“仁”的要求,不仅要受道德良心的谴责,而且还有受武力和刑罚的制裁。在这里,孔子从两方面赋予了“爱人”以政治原则和法定义务,第一是将仁与礼联系起来,第二是直接使孝、忠等伦理规范具有法律的性质。强调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在法律方面的表现,“先教后刑”;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在这里,孔子不但把德化、礼义放在首位,也是较政令、刑法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也指出了德化礼教能禁犯罪于萌芽状态,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另一方面,他提倡统治者必须通过确立自己的道德榜样作用,通过“克己”其行为,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在律己,内省、自戒中修养完善的品行,即要求统治者模范地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民众,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认为,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灭犯罪动机方面,德化比刑罚更为有效。

  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作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是孔子“仁”论的实质内容,也是他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孔子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治”思想,把恢复和保卫周礼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强调法律的制定和应用必须以“礼”为指导,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实行“礼治”方面:主张“正名”以法律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他认为“正名”是以礼治国的起点,“正名”就是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的现象。二,主张制礼作乐的立法权归天子掌握,一般民众无权问鼎。三;主张“父子相隐”,孔子认为这是符合周礼“为亲者讳”的严原则。四,反对“铸刑鼎”,反对不符合礼治的法令的颁布。在孔子看来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综上,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强调在立法司法上必须以“亲亲”“尊尊”的等级名分作为指导,主张“导德齐礼”认为道德教化的作用大于法律强制,主张“身正令行”,要求统治者必须以身作则,主张刑少杀,指出礼义以及刑罚都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总之,他维护“礼治”,重视德治,提倡“人治”,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刑”思想,奠定了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起到了为封建制度立法立言和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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