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五权宪法”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独特的法制思想,更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是他对中华民族所做重要贡献。
他希望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实现国家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他的五权宪法的主要思想是: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一日行政院,二日立法院,三日司法院,四日考试院,五日监察院”。五院的组织法是“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已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截由考试院定之”。
在孙中山的这个方案中,国民大会直接代表民权,高于立法院(议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享有对中央政府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和对中央法律的创制权、复决权。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是一部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他的这部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是要人民真正直接管理政府之权,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孙中山在这里讲的“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 “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而“五权宪法”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拥有主权。前者是代议制的“间接的民主”,后者是“直接的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
孙中山真诚地希望,增加监察,考试两权,就可以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克服代议制的缺点,矫正西方选举制和聘任制的弊病,造就一个“集合中外之精华,防止一切流弊的五权分立的政府,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从而实现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国家的理想。
孙中山先生的一生是不断追求中华民族进步的光辉的一生。他在探讨和融合中西法律学说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丰碑。作为一位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他的宪法学说在法律方面同样达到了革命民主主义的思想高度,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法律遗产和有益的思想启蒙。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