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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邮件的法律治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网络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可或缺,而电影、游戏、聊天以及邮箱构成了其网络生活的主要部分。但就目前而言,作为网络主要通信手段的邮件服务却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7年统计,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20封电子邮件,其中垃圾邮件为10.3封,并有超过正常邮件的趋势。其中,电子信箱每日进出约3470万封邮件,而垃圾邮件占90%,耗用全部空间占85%。2003年欧洲委员会的一份调查报告还显示,全世界网络垃圾邮件每年消耗网络费用高达93亿美元,全世界每天约有5亿封有针对性的广告邮件发送到用户的电子信箱中。所以说,垃圾邮件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例如,很多的不法商家和或者个人从相关的服务商那里廉价购买他人的邮件地址并利用其发送各种垃圾短信和信件;还有人利用邮件发送淫秽物品链接、危害国家的宣传材料甚至电脑病毒;而国家也深受其害,在2004年我国就成为第三大垃圾邮件国,而我国的邮件服务器地址也遭到各国封杀。所以,治理垃圾邮件已经刻不容缓。

  美国2000年《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电子邮件都必须注明一个有效的回复邮件地址,以便于用户决定是否从邮件目录中接收该邮件。对于违反这条规定的发件人,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有权采取行动。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向联邦法庭提出诉讼,要求违反《反垃圾邮件法案》的人每封邮件赔偿500到50000美元;对于某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传播电子邮件的行为,法院可以高达5年的监禁。

  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法》规定:公司企业或私自购买消费者的电子邮件信箱位址,并滥发电子邮件,都将一律视为非法的行为。一旦资料保护委员会对滥发邮件的公司提出告诉的话,这家公司将会被罚款,金额多少则“没有限制”。除了处罚之外,委员会还要求这些寄发“不请自来”的邮件上,必须附有“拒绝权”或是“同意权”的点选项目,表示不愿再收到相关类似的邮件。

  日本于2002年的反垃圾邮件法现不仅适用于网络上的Email,而且适用于手机收发的Email。该法采用“除外”原则,规定滥发广告邮件的人必须尊重收件人表示不愿再收信的除外要求,必须在每封广告邮件中注明是广告邮件,并说明其未经收件人同意,而主题栏应直接写明主题,并提供有效回信地址,同时规定不得使用随机产生的Email地址滥发广告邮件。违法的公司可能被判处高达256万美元的罚款,而违法的个人则可能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该法同时亦要求电讯业者采取积极的方法减少滥发垃圾邮件的现象。

  澳大利亚的《2003年反垃圾信息法》对以电子邮件、短信息、彩信、即时通信等形式传播垃圾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该法的规定,禁止发送不含有明确的发送地址的电子邮件,禁止敌意隐瞒发件人的真实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商业性电子邮件应当包含“退订”功能,禁止以发送垃圾邮件为目的提供、获取或者使用群发软件。而对于滥发垃圾邮件的个人,对于每次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处以不超过2,200澳元的罚款。对于滥发垃圾邮件的法人,对于每次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处以不超过11,000澳元的罚款。 

  而目前我国对垃圾邮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电信2000颁布的《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商局2000出台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以及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太低,不是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带有更多的行业监管的特色;垃圾邮件的治理的具体操作性太差等。所以,靠这些规范治理垃圾邮件显然已经完全落后于现实之所需了。

  因而,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健康秩序、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国家的形象,我们必须加大对垃圾邮件的打击力度,建议国务院在借鉴他国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首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制,例如,对垃圾邮件可以采取接受原则,即不一律反对未经对方事先同意的邮件;将垃圾的手机短信等也纳入该规范统一治理;将事前的购买、销售他人邮件地址等行为加以严厉处罚;赋予邮件用户接受权和拒绝权;规范发送不请自来的邮件的形式要求因素;赋予相关的网络服务商诉权和采取相关技术防范措施的权力;必要情况下,可以将此类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等。总之,网络不应该成为权力的真空地带,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滥觞区,个人的私欲永远都不能无限制的予以膨胀而危及公益,所以,法律的介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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