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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典卖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博

  所谓典卖,是指活卖,即出典时双方约定期限,到期出典人可备价赎回。中国古代有关土地的典卖,直到唐中叶时才零星出现,个别皇帝的诏令中偶然有“贴典货卖”的字样;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而且被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绝大多数是贫苦无贷的农民,因而地主们通过典卖的方式,不仅可以廉价地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法律在这方面是偏袒典权人的。“宋刑统”规定:典契“证验显然者”,方许收赎,“并无文契,难辨真伪者,不在伦理收赎之限”。这样便为典权人取得出典人所典卖的田宅的所有权提供了方便。宋律还禁止“一物两典”。如有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及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主之人”。

  宋朝的典卖制度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如果家长在“化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还,则须要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方可商量交易;如果卑幼专擅典卖,或者伪署尊长姓名,要依法重断。在典卖财产时,宗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宋刑统》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高价处交易。”这些规定,是封建宗法制度高度发展的反映。

  由于典卖土地、房产者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典价又大大低于卖价,所以,地主豪强利用典卖制度不仅廉价取得田宅的使用收益权,而且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据《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豪民往往“图谋小民田业”,当小民要回赎典产时,豪民“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或谓寻择契书未得,或谓家长外出未归。及至民户有词,则又计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转数月,已入务限矣(即已经到了赎典截止的期限)。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此富者所以田连阡陌,贫者所以无卓锥之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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