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名幕友是清代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操纵者。其通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既注重依律办案又崇尚引经决狱、既追求仁恕宽厚又擅长诡谲狡诈、既重视证据确凿又深谙按需剪裁等独特的办案办式,并在清代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无幕不成衙”是清代官场的真实写照,全国达万人之众的幕友,在事实上把持着清朝各级衙门的日常运转,并在民间以“师爷”之称闻名遐迩。刑名幕友在幕席中更居首位,其名虽“佐治”实则“出治”,以法律专长左右着有清一代地方司法审判,成为历史上以私人身份从事司法公务的特殊群体。幕友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幕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起于明代而在清代达到全盛。
明清时期各级政府官僚机构被称为“幕府”,“幕友”即为“幕府”主官延请办理刑名、钱谷、文书各方面事务的佐助人员。在清朝,幕友已经遍及各地,并时常与吏役勾结为害一方。据推断,到十八世纪末,幕友的总人数估计已达7500人,并应在19世纪继续有所增长。直到清末民初,幕友制度才走向衰落,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活跃了大约300年时间。
刑名幕友事实上为所处时代的法律适用专职人员。清乾隆年间庄有恭写有《偏途论》,其中《送刑名核办事件》一节,叙述了官仆(长随)应该将盗案、命案、奸情、逃人、斗殴、受赃、诈伪等80余种案件送刑名幕友处理,其职权范围包括了当时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还涉及一定的治安、教化等方面事务。刑名幕友全程参与这些司法审判,从拟批呈词、勘验详案,到定拟招解、审转复核,都是其份内之事,往往实际主导着案件的审理。
拟批呈词。原告呈递的诉讼状文,多先由刑名幕友审查诉状形式和和控告人诉讼条件,拟写是否受理的意见。如主官同意受理,即将所拟意见誊录到呈词正本,批词遂发生法律效力。
案前准备。刑名幕友根据法定“不理刑名日”、案件情况和主官事务安排,确定案件审期。签发传票传集原告、被告和人证,充分搜集证据,为判案理清脉络和线索。
勘验详案。案件进入正式审理后,须审讯被告人,讯问被害人亲属和证人,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勘验。由于地方官多不通晓法律,刑名幕友必须明辨是非、鉴别证据,确保在审限内正确结案。
定拟招解。按照清代司法层级管辖规定,州县对徒刑以上案件审理后须将被告供述、证人证言、初拟罪行和法律适用根据具文详报下一审级,称为定拟招解。上级衙门如从定拟招解中找出蛛丝马迹推翻初拟,州县主官则会以“出入人罪”被处罚,重则将会降级革职。
审转复核。对案件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将产生驳案、上控等若干种司法文书。其中驳案是上级衙门对上报法律文书提出的质疑和不同意见,呈文衙署必须予以答复。驳案答复既要坚持呈报意见,又要为上级衙门留足脸面,同时要留下转圜余地,最见刑名幕友功夫。
清代幕友是私人性质的官僚顾问,名虽佐理实则主管,集僚、师、宾三种角色为一体,对官员保官升职、消灾避害至关重要。但另一方面,幕友的社会地位和官员仍有天壤之别,所为之事均为他人作嫁衣裳,是读书人不得已而为之的谋生之路。入幕者有一般的读书人,也有举人、进士,甚至翰林,还有学者名流和闲散、致仕、失意的官员以及落魄贵青、抄青、破产商人等,总体上以知识分子为主,从事幕业主要是为衣食所逼。刑名幕友受有清一代社会制度、所受教育、民情世俗的影响,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练,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独特办案方式,首重依律办案,但也崇尚引经决狱;追求仁恕宽厚,行事却多诡谲奸诈;推许证据采信定案,又往往按需剪裁适用。刑名幕友维护了清代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文化建设作出了相当贡献。但刑名幕友仍是处于“法律适用的工具”地位,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清代法律的研究和发展也没有如西方一样成为真正独立的专门科学。更由于刑民幕友“非官非民”的独特角色,游离于法律内外,并广结亲缘、师缘、地缘以及业缘关系网,恣意妄为、上下串通、败坏司法的现象俯拾皆是,加剧了吏治腐败,影响了法制清明。究其根本,主要在于清朝高度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官本位”的主流思想,使之不可能对幕友形成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