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纵横

域外的行政主体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2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崔西彬

  行政主体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肇因于市民社会与公共行政的发展,高权官僚制管理逐渐向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域外行政主体制度成为多元主体之间博弈与分担行政权的规则技术。行政分权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地方分权,即地方自治;二是公务分权,即将特定、相对独立的行政公务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特定的法律人格来行使,并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大陆法系的行政主体范围:

  法国:法国的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国家是法国最重要的行政主体;(2)地方团体。法国具有不完全的地方自治传统,但地方团体已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3)公务法人。其活动具有专业性,只执行一项或几项互相关联的职务。

  德国:受德国民法法人理论的深刻影响,在德国行政法理上,行政主体的关键在于其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具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原始行政主体,包括联邦和联邦各州;(2)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公法设施和公法基金会;(3)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4)被授权人(或者被授权的组织)以及私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

  日本:日本行政主体既是行政权的归属者,也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包括(1)国家;(2)地方公共团体;(3)特殊法人。

  台湾地区:台湾地区行政法发展深受德国和日本的影响,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1)国家;(2)公法社团;(3)公法财团;(4)公共营造物。

  英美法系的行政主体范围:

  英美国家具有成熟的行政分权与地方自治传统,地方政府法成为一门专业化和技术化很高的独立法律部门,因此在英美法上,我们找不到“行政主体”之称,只存在功能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英国:(1)王权。作为民族象征的英王永远存在,是一个抽象的法人,英王是英国中央行政的法律主体。中央行政机构执行职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统一归属于英王;(2)地方团体。英国的地方团体在历史上是由市民自主建立,而非法律活中央政府创造;(3)公立法人。英国的公立法人类似于法国的公务法人。

  美国:(1)联邦和州。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同等的行政主体;(2)地方团体。美国地方制度来源于英国,在州下又分为郡、镇和市;(3)独立的控制委员会和政府公司。其重要性和权力远非英法同类主体所比拟。独立的控制委员会不隶属于总统,以执行特定行政职务为目的。政府公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立的,是行政组织的一种形式。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