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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判官的选拔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0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中国早期审判官称为“士”或“大理”,其意为主管“狱法之事”。西周时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名为“大司寇”,设司寇1名,是周六卿之一。《周礼?秋官司寇》:“秋官司寇,使帅其之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周礼?小司寇》: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治国用。……岁中,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管理官府审理狱讼的档案文件。

  除秦汉时期外,中国古代从事司法审判的官员既很少终身任职,也不具备专门的法律培训经历,主持司法审判事务不过是其宦途中一站,甚至只是其行政事务之一。一般来说,各级政权的长官均具有一定司法审判权。可见,中国古代审判官并不是西方法官,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并没有专门的知识培训和特殊的选拔途径。

  虽然秦朝厉行以法治国,官员也大多从熟悉法律的刀笔吏起家,汉代仍然发挥“以吏为师”的传统影响。秦汉时期司法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专业化。但此后对官员的选拔更趋于对品德、家世、经学等方面的注重。隋唐确立的科举制,设“明法”科,“常行者惟明经、进士两科”,但择人之法有四:“身、言、书、判”,选官时仍较注意官员的法律知识。宋代应该说是比较重视法律的一个朝代,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以待诸科之不能改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皆试法。或言:‘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乃诏悉试焉。”

  元代时正式取消律学和明法科,朝廷不再有专门的法律教学及研究、培训选拔司法审判人才的机构。明清时期选拔官员也不再重视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司法实践。也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法律制度愈加完备,而官员的法律知识却十分贫乏,各级地方政府被胥吏、幕友们把持也就成必然之事。

  中国早期审判官称为“士”或“大理”,其意为主管“狱法之事”。西周时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名为“大司寇”,设司寇1名,是周六卿之一。《周礼?秋官司寇》:“秋官司寇,使帅其之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周礼?小司寇》: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治国用。……岁中,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管理官府审理狱讼的档案文件。

  除秦汉时期外,中国古代从事司法审判的官员既很少终身任职,也不具备专门的法律培训经历,主持司法审判事务不过是其宦途中一站,甚至只是其行政事务之一。一般来说,各级政权的长官均具有一定司法审判权。可见,中国古代审判官并不是西方法官,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并没有专门的知识培训和特殊的选拔途径。

  虽然秦朝厉行以法治国,官员也大多从熟悉法律的刀笔吏起家,汉代仍然发挥“以吏为师”的传统影响。秦汉时期司法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专业化。但此后对官员的选拔更趋于对品德、家世、经学等方面的注重。隋唐确立的科举制,设“明法”科,“常行者惟明经、进士两科”,但择人之法有四:“身、言、书、判”,选官时仍较注意官员的法律知识。宋代应该说是比较重视法律的一个朝代,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以待诸科之不能改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皆试法。或言:‘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乃诏悉试焉。”

  元代时正式取消律学和明法科,朝廷不再有专门的法律教学及研究、培训选拔司法审判人才的机构。明清时期选拔官员也不再重视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司法实践。也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法律制度愈加完备,而官员的法律知识却十分贫乏,各级地方政府被胥吏、幕友们把持也就成必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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