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纵横

中国古代的“免官复叙”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免官复叙”即被免职官员的再度任用。复叙在古代又被称为复起、起复、叙复、开复等等。免官属于古代官员惩治的处罚方式,复叙则属于官员任免的种类之一。

  作为一种惩官方式,免官有着悠久的历史。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和《除吏律》中已有对犯失职罪的官员免官的处罚规定。汉代对忤旨、考课不实、政事有失的官员也通常给予免官处罚。而被免官员的复叙早在西汉之时便已有实例。两汉的免官复叙虽并未入律,但也可以说是惯常做法。正是由于惯常性才导致了随意性,也方便了帝王对官员的控制,同时也为宫廷权力相互斗争制造了机会。及至魏晋,法令对免官禁锢之期方有了明确规定。晋代有令规定“犯免官,禁锢三年”。而对于如何复叙,在魏晋甚至南朝并无任何材料。当两晋南朝的官员免官禁锢期满,复叙官与原任官职在品级上并无一定的对应关系。降一品、二品甚至五品者复叙均有之。北律优于南律的特点也在免官复叙法上体现出来。以北魏为代表的北律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难能可贵,依常法常制而约束官员成为北魏的不二选择。免官作为北魏政权官员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惩治贪官污吏和维护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方面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对免官复叙的规定与实践,同样巩固了北魏的官僚体制,并为唐宋所继承和发展。  

  在唐宋律典“名例”篇中,有官当;除、免等规定,而《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将这些规定删除,这是明清律对唐宋律的一个重要变化。历来论者将此原因归结为统治者缩小和限制贵族官员特权的手段。但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看到,由于明清之际官员的行政处分日益独立和完备,刑律中已经没有必要将“官当”、“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条文再重复规定。所以,这些条文的删除实际上是官员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离的一个重要体现。虽然如此,但两者分离得并不彻底,在刑律中同样也规定了官员任免的处罚,清承明制,以清代的免官复叙法反观明代会更为清晰。

  免官复叙在清代被称为开复。开复是指对那些已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等处分的封建官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根据相应程序,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级别或者官职的制度。但这仅仅是开复最主要也最为常用的涵义。

  清朝有关开复的规定较为灵活;除上述“限年”和“不限年”的常用方式之外,实践中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引起处分的事由消失之后,便可不拘日月,呈请开复。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钱粮亏空案中。二是依据被降革官员的立功劳绩情况,决定其是否开复以及何时开复。开复的主管机构由吏部承担。每当吏部将官员议处后,需例行向皇帝请示处理意见。皇帝对吏部议处的结果,往往进行改签,以强化皇权对官僚的控制和对人事处分权的把握。在清代,朝廷虽然制定完善了处分法规和处分制度,但皇权在例行政务上依然保有最终决定权。相较于唐宋,明清之际的免官复叙法更加体系化,出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初步分离。这种分离虽在唐后期已经出现,但明清之际的复叙之法也同时受到了宋代完善的叙复之法的影响。唐律中对免官复叙的规定以北魏律的影响为主,将北魏律定则化的免官复叙法加以拼装,其免官复叙法继承了唐以前的宝贵经验,并区分了免官与免所居官,这都是唐律集中华法系之大成的体现。而宋及以后的免官复叙法并不完全依唐律的规定进行,这是对唐律职官法的极大发展。可以说,宋代官制的变革直接造就了宋代叙复之法的繁杂,繁杂并非毫无体系,相反复叙之法已作为职官管理的基本法而得到充分运用,这便是宋代复叙法的贡献。当然,唐宋时期在官员的处罚中经常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界限,对官员的犯罪甚至会起到纵容作用。免官、免所居官、除名等的规定,代替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反而成为官员的特权,避免了官员因犯罪而被实处徒、流刑。

  随着明代重典治国治官的政策推行,明清之际废除了宋代以来繁杂的官僚体系,以更加明智的方式将行政与刑事处罚加以区别,使得清代的开复制度更为清晰明确。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