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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阿贵的古韵今意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牟治伟

  (一)

  法不阿贵一词,出自《韩非子·有度》一文。原文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意思是说,执法应当一视同仁,不分富贵贫贱、不论官职大小,所有人都受到法律所施与的平等奖赏和惩罚。

  然而,法不阿贵的思想,并非始于韩非子。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已在极力推行法不阿贵的思想。变法之初,为使新法具有权威和公信,商鞅首先“徙木立信”,以示国家有诺必践、有令必行。

  初时,秦国国民,上至公卿贵族,下至贩夫走卒,多感不便。于是太子犯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依法应当惩罚太子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太子是未来国家的储君,不可以施加刑罚,故而将刑罚施加在了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身上。

  从此以后,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法令畅行无阻。秦国人人奉法而行。商鞅的法令推行十年后,秦国的国民大悦,秦国更是呈现出“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繁盛景况。

  然而,在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死后,曾经因太子犯法而受刑的公子虔即举报商鞅欲谋反,继任之新君随即将商鞅车裂,并灭商鞅之家。坚持法不阿贵、依法治国的商鞅,虽然为秦国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却落得个身死族灭的悲惨下场。

  由此可见,封建专制时代的法律,不过是一家一姓之私法,是将天下百姓网入笼中的工具。法律并不拥有最高的权威和地位。君王的权力在法律之上,而非法律之下。这是商鞅变法永远无法、也不敢触及的禁区。

  商鞅因得到最高权力的支持而兴,因失去最高权力的支持而亡。商鞅身死族灭的悲剧告诉我们,权力是靠不住的,没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是靠不住的。唯有坚持法律至上,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才有保障。

  商鞅固然能够坚守法不阿贵的法家思想,是因为给商鞅支持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一旦支持其变法的君王发生了变化,商鞅身死族灭的下场也就不难预料。

  (二)

  西汉文帝名臣张释之,官至廷尉(最高审判机构长官),以不畏权贵、执法公正闻名于世。按照当时的律法,所有人进入司马门时都应当下马,一日,太子与梁王乘车入朝因不下司马门被张释之拦住。张释之欲弹劾太子、梁王不敬公门之罪。汉文帝脱帽向张释之致歉说:“是我教育儿子不当。”后来薄太后专门派人传召,太子、梁王才得以入殿门。

  有一次,有个人不小心惊了汉文帝乘坐的舆马,被抓后交张释之治罪。张释之依法对犯人处以罚金。汉文帝愤怒地说道,这个人惊了我的马,幸好我的马性情温和,所以我才没有受伤,如果换作是其他的马,我肯定会受伤,你现在只对他判处罚金,实在是太轻了。

  张释之对汉文帝说,如果陛下要杀他,那么直接杀了便是。但是,既然交给我来审理,我就要依法处理。因为法律是陛下制定来供天下臣民共同遵守的,如果不按照法律处理,那么法律就无法取信于民。我作为廷尉,必须秉公裁断。如果我执法有所偏倚,那么天下臣民就会不知所措,不知道是否还应当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汉文帝思虑良久后对张释之说,廷尉处理得当。

  汉文帝去世后,汉景帝继位。因为害怕以前宫门事件得罪过景帝会被诛杀,张释之称病在家。最后,张释之离开朝廷,在淮南王那里为相。

  张释之身为司掌“天下之平”的最高司法长官,拥有“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的权力,却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自己曾经得罪过的太子成为新君后,他整日惴惴不安,担惊受怕。这说明,法律并不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之上还有皇权。正如张释之所说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法律不过是天子制定出来供臣民遵守的,君王的权力在法律之上。

  在封建专制社会,由于法律并不具有最高的权威,坚持法不阿贵的大臣,虽然人格值得钦佩,但下场却很可悲。

  (三)

  古代法律中的法不阿贵思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萌芽,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平等性、普遍性价值得到了张扬。但是,由于法律始终居于皇权之下,法律不过是一家一姓追求私利的工具。守护法律的正义之士,虽具高尚的道德情操与英勇无畏的执法精神,但却始终屈居于君王的意志之下。君王贤明,法律尚可法不阿贵,执法之士得以成名于世;君王暴虐,所有的法律皆可失效。

  在封建专制时代,倚靠在法律之上安身立命的执法之士,不过是君王意志唯命是从的工具。即使是严格依法公正执法,如果违背了君王的意志,执法之士依旧难逃悲惨的下场。法律不足以保护自身,因为法律始终不具有最高的权威。

  法不阿贵的主张,只有在现代民主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因为民主社会的法律,才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是具有理性、自由、正当品质的法律。在民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在现代民主社会,坚持法不阿贵,不仅不用担心自己会受到惩罚,而且还会因为秉公执法而获得法律的奖赏。因为法律已经拥有最高的权威,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都不再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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