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一词出自《礼记·乐记》,“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唐代孔颖达解释为:“合情,谓乐也,乐和其内是合情也;饰貌,谓礼也,礼以检迹于外是饰貌也。”通俗讲,合情,既能使人感情融洽,又能使人外貌庄重。清代“中兴名臣”、湖北巡抚胡林翼,曾审过一案,其撰写的判牍合情合理,读后让人心情舒畅,真可谓判牍合情谓之乐!
此案的事实如下:张幼涛因年老无子,害怕绝后,就娶了一名叫桃叶的女子为妾。刚刚过了半年,桃叶就不堪张幼涛妻子的虐待,逃回了娘家居住,不久生下一儿子。张幼涛知道此情后,诉至县衙要求领回其妾与其子。县官经审理,判令桃叶携子回张家,并严令张妻不得再虐待桃叶。谁知张妻“狮吼愈凶”,更加凶悍,对桃叶种种凌辱,如烙铁刺针等,不仅桃叶受不了,邻居也心痛不已。半年后,实难再忍,桃叶便再次携子逃走,匿藏于邻县丁敬之家中,当佣工为生。半年过去了无人寻问此事,桃叶因丁敬之夫妇待人诚恳,愿嫁给丁敬之为妾。丁敬之亦未细加考虑,欣然迎娶桃叶为妾。又过去了两年,桃叶为丁敬之产下一子。张幼涛因事路经丁家,得知此事大怒,即以奸拐罪将丁敬之诉至县衙。
胡林翼经审理,写出判牍,在叙述事实后,加以分析:
一是告状不实,似可维持原判。“细阅案情,奸拐实虚,维持前判,原无不可。”即经仔细分析此诉事实,所谓奸拐是不成立的,维持先前的判决,将桃叶与其子判归张幼涛家是可以的。
二是衡情准法,不可强令桃叶再归张家。“惟桃叶备述受苦情形,声言愿死不再身入活地狱云云,是其坚决之心,昭昭可鉴。本府衡情准法,张幼涛于桃叶二次被虐逃避以后,既已置之不问,此时何必强令归家?”即考虑到桃叶所述遭受张妻虐待的痛苦之状,以及其宁死不愿再入这个地狱般的张家的态度,本官估量情况、斟酌道理、遵循法度,认为既然张幼涛在桃叶第二次逃离后,长时间不闻不问,今天又何必强行判决桃叶回张家。
三是如为嗣续,可单独领其子回家抚养。“如为嗣续关系,则桃叶携与同逃之子可着令领会抚养。毋再渎禀。”即如果张幼涛是为了防止无后,可以将桃叶逃离张家带走的儿子单独领回予以抚养。本官此次判决之后,张幼涛不得再告状了。
此案判得好!没有简单地维持前判,似乎即使那样判也无可厚非,但会埋下桃叶再次遭受张妻疯狂虐待的种子。如今这样的判决,可以说是皆大欢喜,既永久地排解了桃叶的恐惧与苦恼,维护了弱者的基本权益,又满足了张幼涛嗣续有人的问题,从根本上奠定了案结事了的基础。
其实,此案所以判得好,关键还是合情合理又合法。合情就是合乎人情,即人之常情,大众之情,也是一定时期的社情民意;合理就是合乎天理,即天下都公认的理儿;合法当然是合乎国法,包括成文法以及对它的解释。中国有句古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果不懂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不存在了。合情才能合理,合理才能合法,情理法三者,情更是占据了首位。
今天的法官在办理任何案件时,都要情理法兼顾,这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的发扬与继承,也是新时代公正司法提出的严要求高标准,更是正确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
如果情理法兼顾不当,导致判决背离司法公正,不仅当事人不满意,还会引发公众的质疑,最终定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又绝不能背离常情常理,要善于将法律的结论和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人之常情融为一体,尽力作出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判决,并以严谨的法理揭示司法的良知与爱心,兼顾国法、天理与人情,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绝不能简单对号、机械引用法律就了事,判决只有与情理法这三个标准都无缝地契合上了,才算是公正的,老百姓也才认可是公正可接受的。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无疑是需要法官下一番苦功夫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