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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中的法律哲学初探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文波

  在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繁衍生息过程中,诞生了丰富、悠久而灿烂的法律文明,其中独具古典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法律概念可谓数不胜数。然而清末以来,由于国家力量孱弱、外侮不已,传统法律文化也逐渐呈现“道术将为天下裂”的悲剧,西方法律文明则以极为强势的姿态进入中国,几乎使中国的法律人对本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失去了信心。回顾近百年来“西学东渐”的历程,我们有必要重新进入中国古典法律文化的语境之中,去追寻先贤们在开创中华法系时代所蕴藏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精神。在此,本文试通过解读《韩非子》来描述和展现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精神。

  “一断于法”的法治观

  司马迁曾总结法家思想的精髓在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法”,在中国古代通“灋”。《说文解字》有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根据《异物志》的记载,“廌”是中国上古时代的一种神兽,也称“獬豸”,其性疾恶如仇,能够分辨是非曲直,识别善恶忠奸,如发现奸邪不轨者,则以其顶上触角击倒对方。因此,“法”从词源学的意义上看,就具有执法严明、司法公正的含义。不同于儒家对于社会阶级差别的强调以及由此得出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主张,韩非子认为,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应当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也就是说,法律的有效运转在于打破贵族政治的权力垄断和特权秩序,而代之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要真正实现法家所追求的“法治理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首先要做到“排私利公”,“私”在此表面上是自私、私利之义,实则暗指儒家所尊崇的贵族政治和等差秩序。因此,韩非子多次强调 “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八说》),“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总之,“道私者乱,道法者治”(《韩非子·诡使》),为此需要“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韩非子·诡使》)。在韩非子看来,法律不仅至高无上,而且至公无私,这也论证了“公”压倒“私”的合理性,因此“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从法家的政治实践来看,秦孝公时太子傅公孙虔为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子故意乱法以试探商鞅变法的态度,商鞅遂宣布太子傅公孙虔罪状,劓其鼻,秦国朝野一时肃然。

  当然,“一断于法”和“执法严明”并不代表法律的暴虐,秦代暴政往往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破坏法律甚至法外施刑所致。论及此,有必要纠正过去长期以来对法家的某种误会,即法家推动了秦朝及后世的法律的严苛与暴虐。例如,根据《史记》记载,席卷关东的秦末陈胜、吴广奴隶大起义,起因就是“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同时也为天下反抗秦末暴政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而据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徭律》部分条文中有“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水雨,除兴”的内容。也就是说,国家征发徭役,对迟到者最高处罚只不过缴纳价值一副盔甲的罚款,而且对由于大雨导致的迟到和误工并不会进行处罚,甚至会取消征发命令。这一记录和陈胜吴广起义时所宣称的理由截然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过去人们对秦律过于严苛的偏见。

  “以法为教”的政治观

  需要注意的是,“灋”的构成中并没有强调的道德教化的作用。尽管儒家反复主张“不教而诛谓之贼”,但这在法家看来更多的是在执行刑罚的方式方法上的一种改良观点。法家对战国时期天下秩序崩坏的解释径路与儒家截然不同,认为贵族政治体制下的那些规则已经无法适用于这个时代,空谈道德并没有阻止整个社会的倾覆。不同于孔子“为政以德、为政在人”的政治主张,韩非子则认为,“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韩非子·功名》)。此处,韩非子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了政治权力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贤与不肖的分野并没有像儒家所强调的那么重要。“贤能政治”固然是历代知识分子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但是贤明君主的出现必然带有偶然性,君主发号施令而百姓服从,并非因为君主本人是圣人贤人才主动遵守他的命令,而是因为命令是由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发出的。奥斯丁说“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与此类似,人民服从的是君主的“权位”以及背后“权威力量”,而不是君主个人,在此处,君主的身体性被大大削弱了。

  因此,中人之才就可以胜任君主。以鲁哀公为例,这样资质属于下等的君主却可以让孔子这样仁义的人臣服,“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就是说韩非子也承认假如按照儒家的道德评价体系,孔子是可以不服从哀公的。韩非子又举例说,儒家常说“先王兼爱天下,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流涕”。然而韩非子却看到,先王临刑泣涕固然是出于仁爱之心,然后不得不行刑则是出于遵守法度,由此推出了仁义道德无法代替法律治理的结论。当然,韩非子并不反对个人去修仁弃绝道德。相反,他本人对道德高尚的贤人表示了尊重,提出“为匹夫计,莫如修仁、义,习文学”。“好利恶害”既然是人类的本性,那么就像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诸多本质或者规律一样,是无所谓善良还是邪恶的,因为善恶的价值判断更多的应当是对人们可以选择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不是对某种生而有之、且不能改变之天性赋予善或者恶的标准。既然君主的贤明与否不再重要,那么儒家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篇》)的必要性就大大下降了,臣民服从的不是圣人的说教,也不是靠权威、领袖的个人魅力来征服民众,而是靠稳定的法律来实现稳定的统治,这正是韩非子所主张的“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当然,以法为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书简之文”。还以上文提到的云梦秦简为例,出土文献《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律、工人程、徭律、司空、效律、传食律、行书、属邦等,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手工业以及任用官吏、军功爵位制度等内容。《法律答问》还通过问答的方式解释法律,有的直接给予司法判断的答案或结果,被称为我国法律解释学史上的开山之作。这样细致严密而又庞杂丰富的法律体系,也为“以法为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抱法处势”的权力观

  从上文对“灋”的分析可以看到,法律背后需要以“廌”这样的猛兽为后盾,如果没有暴力作为支撑,那么法律也将和儒家的“礼”一样飘忽不定,不为世人所重视。这种暴力,在古代也被称为“势”或“恃”,即所谓“有道无恃,道乃虚空;有恃无道,其恃也忽”。“道”与“势”是两个不同的体系,“道”对“势”的服从并非源于“势”有更高的道德感召力,而因为它是现实世界中的最高权力,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服从。甚至可以说,人们服从的是君主的“权位”以及背后“权威力量”,而不是单纯的君主个人,在此处君主的身体性被大大削弱了。最能反映韩非子与孟子“暴君放伐论”针锋相对的命题,就是如果君主不幸恰恰是桀纣一般的下等资质,人民有没有服从他的义务,韩非子给出的答案是依然要服从。“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即使是夏桀这样公认的暴君,只要他还是君主,就一样拥有治理天下、要求众人服从的权力,因而他的合法性并非建立在个人道德与修为之上,而在于他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反过来说,“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即韩非子最强调的是把最高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至于谁来当君主倒并不那么重要。既然“势”是如此重要,那么就需要有一套熟练驾驭权力与“势”的“术”。

  因此,不同于儒家追求的“德性政治”,法家极为强调功利主义。“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韩非子·问辩》)这就是说,听取言论也好,观察行为也罢,终究要从实际功效出发。孔子与韩非子都曾反复提到“名”这一概念,在孔子看来,春秋以降出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的局面,是由于“天下无道”造成的,要清除这种乱象,首先要做到“正名”,天子就是天子,诸侯就是诸侯,名分不能逾越。而韩非子眼中的“名”,实际是为君主提供的统治艺术,即“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也就是说,一个能够熟练运用“术”去监督臣下的君主,不需事必躬亲,可垂拱而治。《史记》中说韩非子学说“归本于黄老”,其意正在于此。此外,儒学伦理观念认为世俗政治应当服从某种天道,在《论语》中,孔子多次提到“天”“天命”“天道”等超验概念,并曾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而法家的代表人物荀子反对天命思想,曾提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韩非子与其业师拒斥天命的学说一脉相承,通过嘲讽赵、燕两国战前占卜大吉却弃城失地,批判了三代以来所盛行的充满神秘色彩的“占卜之学”和“鬼神思想”,称“龟策鬼神不足举胜,左右背乡不足以专战。然而恃之,愚莫大焉”(《韩非子·饰邪》)。既然天命不可畏,天道不足恃,“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其于诸侯之求索也,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韩非子·八奸》),那么天命、天道也就失去了其神秘性和天然的合理性。

  当然,韩非子的讨论重点并不是关于究竟怎样防止下等资质的君主出现以及假如出现又如何应对,而是集中对儒家所谓“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进行批评,因为用道德标准去衡量政治上的统治者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削弱了政治与法律秩序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造成了更大的虚伪。因此,韩非的“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意即权力体系不是“为与士大夫治天下也”的君臣共治,而臣子也成为被治理的对象,这就在根本上颠覆了贵族政治。我国著名政治学家萧公权认为“法家尊君,非尊其人而尊其所处之权位”。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尽管韩非子给人以刻薄寡恩的印象,但法家冷峻的面孔背后是对世道的关怀。梁启超认为“徒任道德不足以治国而利群,以此观之法家固未尝尽蔑视道德,惟以为道德者只能规律于内,不能规律于外。只能规律于一部分之人,不能规律全部之人,故所当标以律民者,非道德而法理也”。由此,韩非子在法律哲学史上开辟了新的疆界,将法律与儒家伦理道德分离,建立了一整套现实主义的法律哲学传统。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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