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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员的司法理想与技艺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猛

  有清一代,地方官员在司法的良性运转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地方官员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技术左右着地方的司法秩序。《风行录》为泾阳士大夫张五纬(号治堂)于清嘉庆年间历任岳州、长沙、衡阳三府知府时所作的判牍汇编,其中不仅包括个案批词,还包括其在任期间颁布的政令、教条、劝谕。张治堂的治理实绩及其著《风行录》中蕴含的司法理想颇受时人认可和推崇:“有治堂之守可也,有治堂之才可也。有治堂之守之才,而力行是编可也;无治堂之守之才,睹是编而观摩奋与焉可也。”

  张治堂的司法理想

  (一)教养为先的价值追求

  司法的价值追求指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将犯罪消灭于发生之前是传统司法理想的终极目标,该编“患未形或先事以弭之”的追求,就是对“刑期于无刑”这一传统司法理想的继承。首先,消灭犯罪的根本是施行教化,编中道:“窃以守土亲民之官言吏治不言教化,而欲民日迁于善,此必不可得者也。”即是说,想要实现消弭犯罪的理想,单纯的司法治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对百姓施行教化,使民风日淳。其次,“养”是“教”的前提,“然教必兼养,驱饥寒之人而为善,此又必不可得者也”,即教化得以施行的前提条件是使百姓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否则教化将沦为空谈,社会物质基础匮乏是司法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

  基于上述问题,张治堂“打击豪强”“劝民生产”,基本达到了其所欲的治理效果:“会衡州穑事不登,赈济孔迫,复檄治堂经理之,措置井井,民气复而庶务就理,故百姓之被其泽也滋多”,为司法的正常运转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社会物质基础。

  (二)因时权变的路径追求

  司法具有地方性,面对复杂独特的地域特征,采取何种策略实现具体司法目标是司法理想的内在要素。从理论上说,张治堂的思路可概括为“师古人之心,而不泥师人之迹”。编中以诊病比喻治理,指出人的病情“随时随地各有不同”,高明的医者能“窥乎百骸腠理受病之源,洞若观火,缓则培其本,急则救其末”。对应而言,治理者应根据具体民风民情、地理特征、社会状况考虑权衡,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追求理想的司法秩序。在实践中,张治堂上任初便意识到湖湘社会情形复杂:“夫衡、永为民猺杂处地,奸宄出没,号称难治……商贾辐辏,人情豪悍……”针对当地的特殊情形,张治堂专门制定条令,重点维护社会治安:“思欲剔除弊习,编列成规,为筮仕者导之先路……督兵协捕,触冒瘴疠……”为施行教化提供了稳定的司法环境:“数月以来,庶政就理,四境怗然”,在湖湘地区奠定了王化的基础。张治堂处理司法理想与地域文化关系的诸种举措,是对“师古人之意,不泥古人之迹”的践行。

  (三)勤而求精的个人追求

  地方官员的自我追求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一方面,地方社会的复杂性对司法官员提出更为艰巨的挑战,即不能仅坐而论道,还要求官员掌握与当地社会相关的实践知识并积极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中去。该编对官员只知讲经论道、疏忽吏事的现状进行了批判:“凡所为修之家而献之廷者,靡不洞彻其本原而穷其始末。至于吏治之琐杂,民风之变幻,目所未睹,闻所未闻。”相反,张治堂认可勤于“琐事”的做法:“下车即问风俗,勤考课,自上台颁示以及牧令之所申请,悉心周览,日不暇给。”另一方面,行政、司法的工作中存在庞杂、繁多的具体事务,对地方官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不仅要能勤劳于日常事务,而且还要耐心、精细地处理每一个案:“非用心厚而勤事精求者,虑之弗离即慢,鲜能无愧堂构者。”张治堂所成就的“效能著绩”,与其“鸡鸣初,摄衣冠而兴,烧椽烛两枝,治事无间寒暑,垂三十年如一日”的治事风格不无相关。

  张治堂的司法技艺

  出于对和谐秩序的追求,地方官员将使民无讼视作司法的基本职责。这依赖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发挥才能,使用其所掌握的司法技艺。

  (一)清究诉源

  清究诉源,防止积讼、缠讼,杜绝滥讼。司法者在保证司法公平的前提下,能否及时清理结案,防止司法资源的滥用,提高司法效率,是衡量其司法技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其一,张治堂指出防止积案、缠讼的重要性:“词讼案件最关紧要,若任其纠控不结,每易酿成命件……必至拖累无辜。”其二,滥讼的根源在讼棍唆讼:“为清讼累先清讼源,穷讼源当寻讼师事……讼师之罪名专在唆讼……”正是由于讼师“拨弄乡愚”,所以滋生“每藉子虚乌有之事,率捏不经荒诞之词”的捏讼、滥讼现象。

  针对积讼缠讼问题,对占据案件多半的争产案,因夏季草木茂盛难以勘验丈量,可于冬季集中丈量,在审限前完成;对于多年“不愿终讼”的案件,应重点解决,在规定日期之内审结销案;对于少量疑难案件,督促州县官员及时“转审集结”,也可按时结案。针对滥讼问题:对讼棍处以重罪,“又积惯讼棍,播弄乡愚,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充军”;禁止反复诉讼,“一切辞状止许一告一诉”。

  (二)通乎情理

  “国法节本平天理,王道不外乎人情”,法律与情理本出同源,因此在依法审断的基础上,衡量情理是清代官员正确审断的必要因素。张治堂总结道:“其是非轻重夫决者,两边各执一说,执于我而为之决,情理不明不能决,是非非断不能结也。”

  笔者以一案例说明张治堂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兼顾情理法。案情:宾映垣无子身故,其妻王氏先经众人商议,立宾映垣之弟宾映坦三子宾星照为嗣,后又改立宾映垣同宗宾光彝之子宾定祥为嗣,宾映坦之妻刘氏不同意改立定祥为嗣,且用王氏之粮为自己还债,并控告王氏。对于此案,张治堂审断思路如下:就法律而言,刘氏“以病子出抚,又不许议立王氏爱继之定祥,即属有意霸产,不顾夫兄之嗣”,依律已经触犯“不睦之条”;就情而言,充分考虑刘氏与王氏妯娌不和已久,而且刘氏“属妇女无知,何能诡计阴谋自行出头呈控”,情有可原之处;就事理而言,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以修复伦理关系为目的,“试思妯娌讦讼,宾氏祖先岂能瞑目地下”。最后,张治堂判决依法准许王氏立定祥为嗣,酌情对刘氏的过错从宽处理,对教唆之人严加处罚,力图修复破裂的伦理关系,在依法审断的前提下,兼顾了人情与事理。

  (三)息讼止争

  官府教谕百姓避免纠纷,充分调动基层社会组织履行司法职能,引导族法乡约与国家法律良性互动。第一,官府所颁教条重点关注百姓是否容易理解执行而非文采:“方虑村夫野老不能喻我意,是以不惮丁宁周至,若文彩之艳奚为哉”。张治堂亲自写就便于理解与传播的七字琐言教谕百姓和谐止争:“平时也知多容忍,气乱神昏劝亦迷……官司不可轻易打,闲步公门莫轻移”。第二,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的力量,强调乡里道德权威化解纠纷的作用:“全在尔族长、家长等以尊训卑,以长诲幼……始不负本府爱民如之……之至意。”族长、家长、宿望、保甲等“俱当从中委曲调停”。第三,国法指引族法家规,族法家规捍卫国家法。一方面,族长对官府的教令负有推广职责,使其在家族内起到指引与教育作用:“尔等既为族长,自应抄录各示,传示阖族,使知趋吉避凶,方不愧为族长”。另一方面,族规家法先于国法适用,起到节约司法资源,巩固国家法权威的作用,对家族成员的不法行为,“应先邀本人亲房尊长,均赶祀宇,绳以家法。如尚不悛改,然后送官究治……”

  综上所述,《风行录》展示了张治堂教养为先、因时权变、勤而求精的司法理想,以及他在清究诉源、兼顾情理、息讼止争中展现的司法技艺,其治理观念蕴含着的中国传统士人的治世理想,其司法理想和躬践展示了传统法律文明的永恒力量。对清代地方司法进行个案研究,有利于通过具体实例学习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同时,也有利于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力量,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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