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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渔业治理的法律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2-11-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缪大军

  渔业是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甲壳类、贝、藻和海兽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渔业是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政治和文化的重要基础。古代渔业管理,凝结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严格组织管理

  古代渔业管理机构随着国家机构的产生而产生,并形成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机构单列,门类细分。公元前23世纪,舜继尧位,开始在部落联盟领导机构中分设出“虞”“稷”“秩宗”“共工”等官职。“虞”的职责就是管理川泽山林,其中就有对捕鱼和打猎行为的管理与监督。“虞”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渔业管理机构。

  西周时期设置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渔业管理机构,有“人”“水虞”“泽虞”“川衡”“川师”“鳖人”等不同的渔业管理部门。人掌管渔业政令,负责管理水产贡赋;“水虞”掌管山泽禁令,安排全国渔业生产;“泽虞”负责管理国家级大湖泊;“川衡”负责巡视禁令的实施情况。

  设立官职,加强管理。五代十国后周时代,设有虞部下大夫一人,“掌山泽草木鸟兽而阜蕃之……天宝十一年又改虞部为司虞……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须、田猎等事”(《通典·职官五》)。唐朝《唐六典·尚书工部》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而辨其时禁。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

  宋代在工部设有虞官,工部总职天下“山泽、苑囿、河渠之政”,下设的虞部职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宋史·职官三》)。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渔业管理沿袭了西周官制。管晏相齐时,发展齐国海洋经济,谋求“渔盐之利”。在机构设置上,内陆渔业“泽立三虞,山立三衡”,“泽之筐蒲,舟绞守之;蔽之薪蒸,虞候守之”(《管子·小匡》),大小湖泊渔业由不同级别的虞官管理,水生植物采集则由舟绞负责管理。“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晏子春秋》),设祈望一职专门管理海洋渔业。

  规定捕捞时间

  古代禁渔有具体的规定,早期重视从时间上控制和调度。

  春夏禁渔。夏朝成立之初,就颁布:“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禹禁》)。规定夏季鱼类繁殖时为禁渔期。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渔业资源的法令。

  唐朝大历九年,代宗诏令“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为常式”(《旧唐书·代宗本纪》)。在动物繁育期,京畿内禁止捕鱼狩猎。宋代建隆二年,太祖下诏:“禁春夏捕鱼射鸟”(《宋史·太祖本纪》)。

  生长期禁渔。在周代,文王将“不鹜泽,不行害”作为基本规定。他嘱咐武王:“……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畋渔以时……是以鱼鳖归其渊,鸟兽归其林,孤寡辛苦,咸赖其生”(《逸周书·文传解》)。意思是应当教导民众注意节制和守时,保护好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利民生。

  周代晚期成书的《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对各月生态禁令和环境保护措施有着翔实的记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毋卵;仲春之月……养幼小,存诸孤,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行罪无赦;季冬之月……命渔师始渔。”在一年里,对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直到冬季来临才允许捕鱼。

  保护鱼类种群

  古代保护鱼类种群体现在禁捕幼小鱼苗和禁止毒杀鱼群两个方面。

  规定禁捕鱼苗尺寸。在汉代有“不得屠杀少齿”之规定(《风俗通·怪神》),以保护幼小动物。《孟子·梁惠王上》载:“鱼不满尺,市不得粥,人不得食。”《淮南子·主术训》载:“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鱼不长尺不得取。”

  对渔网的网目尺寸及渔具古代法律也有规定,《孟子·梁惠王上》记载“古者网罟必用四寸之目”,禁止使用小于四寸(合今0.0924米)的密网捕捞。唐朝咸亨四年,高宗诏令:“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开元八年玄宗敕令:“诸州有广造簺沪取鱼,并宜禁断。”即禁止用竹木编成的细密的工具捕捞,以防竭泽而渔。

  禁止杀卵杀胎。《礼记·王制》记载,周朝规定:“天子不合围……不卵,不杀胎,……不覆巢。”严格控制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一旦触犯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南北朝永平二年,北魏宣武帝“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北史·魏本纪》)。是指永远禁止屠杀有孕动物。

  禁止使用毒药捕捞。明太祖二十九年改虞部为虞衡,扩大了其在“时禁”以及“时用”领域的职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岁下诸司采捕……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罝罛(一种渔网)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明史·职官志一》)。

  建立税赋制度

  古代还将征收渔业税赋作为渔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设立渔税机关。《周礼·天官冢宰第一》载有:“人掌以时渔为梁凡渔者,掌其政令。凡渔征入于玉府。”秦代专门设置机构征收渔业税,“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汉书·百官公卿表》)。

  汉承秦制,“凡郡县……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九江郡设置有“陂官”“湖官”,南郡编县与江夏郡西陵县则设置有“云梦官”。水官、陂官、湖官、云梦官即是收取渔业税的官员。汉武帝时期,还从海洋渔业生产中征收“海租”,即渔业税赋。汉平帝时期“置少府海丞”“海丞,主海税也”,负责征收海洋渔业税赋。

  制定征税标准。管仲相齐之时,对渔业生产按照“相地而衰征”的方式征收渔业税,即“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即在五谷种植之外的湖泊资源征收税赋上,按照正常土地的五分之一计算征收(《管子·戒》)。

  汉代规定:“令诸取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而以其一为贡”(《汉书·食货志》)。即渔税为收获物的十分之一。

  元代设置河泊所征收渔业税。《元史》记载:“元有额外课。……课之名凡三十有二:……十六曰鱼。……渔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锭四十两四钱。”叙述了当时渔业税收的总额度。

  明代沿袭元制,设置河泊所征收渔业税,征税的范围涉及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各类渔业水体。江西鄱阳地区,水官按照水域类型的不同,征收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五种税目。

  建立免税制度。春秋时期,在“时禁”期间,渔业税赋则予以免除,即“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征也”(《管子·戒》)。宋代神宗时期,曾诏令渔课的征收标准:“滨、棣、沧州竹木、鱼果、炭箔税不及百钱者蠲(指免除)之”(《宋史·食货下八》)。

  南宋一官员在奏章中对该时期庆元府的渔税征收写道,“所有鲜鱼蚶蛤虾等及本府所产生果悉免”,即对本地渔产免税,而对“淹盐鱼虾等及外处所贩柑橘橄榄之属收税”,即比照市舶司(指市场管理组织)的征收标准对外地商产的渔产收税。

  古代渔业管理注重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生长规律和特性,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加以保护。当今,我们更要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理念,遵循生态发展规律,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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