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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秦潇
  荀子作为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学大师,却和孔子、孟子等传统儒学思想有很大不同。孔孟重仁义而轻刑政,而荀子则摈弃天道心性之类的抽象论证,大讲刑政,礼法并称。从而形成了“从道不从君”的君臣关系论,“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生而好利”的人性论,以及“隆礼重法”的礼法观等一系列政治法律思想。尽管如此,荀子并未放弃儒家的基本立场,甚至在儒家思想的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广泛批判了包括儒家在内的百家之学,并从各家(尤其是法家)思想中汲取了一些重要元素,巧妙地将儒法两家有机结合,开创了一个儒法合流的新时代。故有学者对此评价道:“荀子上承孔、孟,下接《易》《庸》,旁收诸子,开启汉儒,是中国思想史从先秦到汉代的一个关键。”而荀子政治法律思想之特征,也正是沿着儒家这一条核心线索,以层层递进、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展开的。
  第一层:由“从道不从君”到“尊君崇王”
  “从道不从君”是荀子《臣道》篇所述人臣事君应遵循的规则。结合其《王制》中“《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之引述,似乎意味着荀子以民本主义向君主专制主义发出了挑战,即人臣事君应遵从“道”而非君主个人。但是,若深究此处“道”的含义就可发现,“从道”实际上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某种客观真理的服从,或对君道之外的某种独立人格和精神的宣扬。
  荀子所谓“道”,和孔孟之道一样,仍然属于君主政治语境下的先王之道,正如汉儒董仲舒所言:“道者,所由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也就是说,儒家之道,实为“治道”,是借助先王名义抽象出的君主政治的一般性原理,其本质是人道,和古希腊哲学中所谓“真理”并非一物。后者具有客观性、先验性和绝对性,而人道具有主观性,需要人主予以彰显。
  因此,“从道不从君”的提出,绝不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它使“尊君”由对君主个人的忠诚,抽象升级为对整个君主制度秩序与文化象征的君道权威的尊崇,从而在更高层次肯定了君主专制制度,并从理论上证成了这一制度的永恒性。也正因为此,荀子尊崇君权的色彩更加浓厚,几与法家比肩。“天子者,势至重而形至佚,心至愉而志无所诎,而形不为劳,尊无上矣”。这一论述也成为其学生韩非“重势”(所谓势,即君主的权威)的君主专制理论的渊源。相比之下,孔、孟在尊君上尚留有余地,二者虽也讲尊君,但前提是要求君主自身要有德,然后由己及人而治天下。如《论语·先进》:“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 在荀子之后,也无怪乎统治者特别青睐儒家了。
  第二层:由“尊君崇王”到“人治”
  《荀子·君道》开宗明义:“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这句引用率极高的话正是荀子“人治”思想的典型表述,其意为有造成国家混乱的君主,而没有必定混乱的国家。有能够治国的人,而没有使国家可以自治的方法。换句话来讲,就是治理国家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治国方法是次要的。因为法度不能自己发生作用,须借助于人的操作和实施。据此,在人治和法治的优先级上,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从而将人治放到了法治之前,而法不过是一种治国的器物和工具而已。法的工具论在荀子这里,基本完成了理论的证成。
  需要明辨的是:其一,荀子上述所谓“法”,与当今法律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指法术、政策、礼等一切治国、治事之方法;其二,荀子由“从道不从君”推导出了“尊君崇王”,进而演化出“人治”理论,而作为其学生的韩非,却由“尊君”推导出了法家的“重势”理论。在法家看来,法是排在优先位置的,其后才是“术”和“势”。可以看出,荀子的人治论正是站在法家尚法理论的对立面而提出的;其三,荀子的人治论,虽然将人的因素放到了核心位置,但也绝不排斥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度和规则。只有人掌握法度,两者合一才算是人治,只有人而无法则不能谓之“治”,因此,那种将人治理解为统治者个人独断专横,任意行权力,不受任何规则、制度约束的观点实为对荀子“人治”理论的误读。
  第三层:由“王道礼治”到“隆礼重法”
  孔、孟政治观的出发点是王道,即圣王仁政之道,重在内在精神的修炼和追求,而承担这一施政理念的正是儒家之“礼”。礼经由孔、孟以仁释礼的理论完善,具有了一定的政治功能,故谓之“礼治”。而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孟子主张性善,称人皆可为尧、舜,故应“爱民”“重民”,注重德礼教化,并“制民之产”“使民以时”“薄赋税”,在刑法观上,则“省刑慎罚”,反对“不教而杀”,多少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
  荀子则摒弃了哲学意义上的抽象探究,直视政治社会现实,以经验理性举起“性恶论”的大旗:“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俟,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人性的放纵必然导致个人和社会的恶果,故必须通过外在的规范来加以制约和改造,即“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由此,礼与法作为矫正人性的工具,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关于礼、法的关系和内涵,至少在孔子时代,礼更多地具有宗教意义,其中心在于仁,和法具有一定的隔阂。而荀子则从政治现实出发,认为礼义为“治之始”,将礼外化为具体的国家治理工具,凸显了礼的规则性和工具性意义,和法几乎融为一体,只是作用对象不同而已。只有礼外化为法,具有了法的力量,礼治才具备了实现的前提。故有学者对此精确总结为:“他剥离了礼的神圣价值外衣,以礼作为治理社会、整顿政治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礼、法一体,乃是荀子礼、法观的最终结论。
  当荀子完成礼法之辩后,自然得出王道霸道可以合体的结论,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而重法的目的,归根到底在于隆礼。在这一点上,荀子的观点和法家有着根本不同。在法家看来,法等同于刑,以刑赏为治国之纲,礼是被摒弃的对象。正如荀子当初驳斥秦昭王“儒无益于人之国”时的辩解:“儒者法先王,隆礼义,谨乎臣子而致贵其上着也。”相应地,荀子的刑罚观则是“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他既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即先德礼后刑罚。荀子王道霸道合体的理念不仅直接影响了汉朝“霸王道杂之”的治国理念,更对儒法合流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后世所谓的“出礼入刑”“引礼入律”等均发端于此。
  荀子:让理想照进现实
  荀子首先是一位务实的改革家。他使古老的儒家理想主义揭掉了神秘而玄妙的面纱,走进了政治现实和寻常百姓,以经验理性解答人性、治乱之道和君王之道,系统性完成了儒学的政治实践性改造。
  荀子也是一位敢于直面社会现实的“杂家”。郭沫若说荀子“实在可以成为杂家的祖宗,他是把百家的学说差不多都融会贯通了”。但这种杂家的面貌也正是秦以后的儒家的基本面貌。汉武帝虽“独尊儒术”,但对儒家之外的道、法、墨、名、阴阳等诸家并非简单“罢黜”,而是进行了有效地吸收。法家的“刑”,道家的“无为”,都融入儒学思想体系之中,成就了“天人合一”的儒学新思想。经董仲舒的发展,使儒学成为一种可以容纳各种理论观念的开放学说,由此孕育出“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法律思想,开启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大门,亦成为中华法系巅峰之作——《唐律疏议》的思想基础,并一直延续至清末。
  荀子更是一位勇立改革潮头的孤勇者。儒家道统常常将荀子视为异类,韩愈责怪其对圣人之道“择焉而不精,语焉而不详”。但是,社会的进步,思想的繁荣,文化的革新,又如何能够缺少荀子这般直面现实的开创精神!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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