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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然:1949年开启首都司法新纪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5]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图为王斐然(右)在参加捻线劳动

  在北京法院的历史上,有一位十分重要的人物:1949年1月北平解放后,他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代表的身份带领一批人员进驻北平地方法院,完成接管工作;3月18日,他在接管仪式上宣布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首都司法事业从此开启了新纪元。他就是接连担任了北平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的王斐然。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为北京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贡献。

  1904年1月13日,王斐然出生于河北省阜平县广安村的一个农民家庭。他很早就投身于革命事业,1922年上中学时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3年在北京中法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王斐然来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在聂荣臻的带领下,参与边区临时政权机关的建设工作。“晋察冀边区临时政府筹备处”的牌子就是在阜平县挂起的。王斐然和其他4名筹备委员一起,到晋东北各县、冀西诸县等地,与抗日军政领袖、群众团体接洽,联络各县代表届时出席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

  次年,王斐然在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候补委员。1940年,王斐然担任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司法处处长,从此与司法工作结缘。

  1943年,晋察冀边区成立高等法院, 王斐然被边区参议会选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边区的司法工作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除了战争的影响,还有法律人才稀少、审判人员司法经验欠缺等因素,就连王斐然自己,也坦承“当初并未学过法律,也未做过司法工作”。他号召大家努力学习,并组织懂法律的同志办起了司法干部培训班。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王斐然也作出了突出贡献。他提出:“制定法规要根据需要,审时度势,与当时对敌斗争的情况相配合。”他主持制定的《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惩治贪污条例》等法规,有效地配合了对敌斗争。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他注重办案要有解放区的特色,强调调解工作,因此,在各区设调解处,在村设调解委员会,将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他还与同事共同起草《劝解办法》,通过晋察冀日报社编印颁发,对当时乱开斗争会的现象起到了很好的纠正作用。王斐然的不少创新举措为全国解放后的司法工作创造了实践经验。

  1948年秋,王斐然当选为华北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审判长。次年1月,北平解放。当时的北平市百废待兴,旧社会的残渣余孽势力猖獗,危害百姓。王斐然进城后,立即着手组建司法系统,在军管会内成立司法处。不久,他带领接管北平地方法院,成立北平市人民法院,国民党在北平的司法机构的一切司法活动宣告结束。

  由于打碎旧法统后,新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北平市人民法院主要依照党的政策和部分单行法律审判案件。为了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王斐然带领大家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草案、总结等多种形式规定了主要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处理标准。例如,制定《刑事案件处刑标准草案》,对盗窃、烟毒、欺诈、特务、杀人、抢劫等15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制定《关于处理各种民事案件标准草案及处理原则》,该文件包括婚姻、劳资、土地、工商业、债务、房屋6个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内容具体务实,可操作,并且,很多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一致。

  在普法方面,王斐然更是身先士卒。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他带领法院工作人员广泛宣传,亲笔撰写文章《从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中看婚姻法》,在《新中国妇女》杂志上发表。在1952年12月北京市委领导成立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中,王斐然成为副主任委员之一,并担任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在审判实践中,王斐然带领北平市人民法院大胆创新,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试行了集体调解、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审判方式,探索了不少沿用至今的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8年,王斐然被错划为右派,暂时告别了司法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王斐然被平反,终于又回到了司法岗位。1979年,他当选为北京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并连任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他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八二宪法”草案公布后,他还参与并主持了首都法学界举行的宪法修改草案座谈会。他呼吁,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提高法制观念。

  1985年,王斐然离休。1994年8月7日,他因病在京逝世,享年90周岁。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司法专家,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的开创性贡献,我们将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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