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事件之前,欧盟各成员国由于受到洛克比空难的影响对包括航空保安立法在内的整个航空保安工作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这一时期的航空保安原则的制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航空保安立法的水平和标准差距较大-而航空保安工作又是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9﹒11”事件之后,面对日益严峻的非法干扰行为对民用航空造成的威胁,欧盟成员国都感觉到各国步调不一的航空保安规则不利于对付共同的恐怖威胁。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10月10日正式建议欧洲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制订一部航空保安方面规则以统一欧盟航空保安工作。达到应该在任何时候通过防止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的行为来保证欧洲共同体公民的目的。
欧盟航空保安规则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第一种程序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决策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制定或修订在体系中充当纲领性的规则。第二种程序是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立法程序;此程序相对简单,只要欧盟委员会一个部门即可以立法,无需其他部门的参与。目前有效的欧盟航空保安规则共有9部,在这9部规则当中,以2002年12月16日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制定并通过的《关于在航空保安领域制定统一规范的规则(EC)N02320/2002》为核心,其余8部规则均是针对2320/2002号规则制定的执行细则或修订案。另外,还有一部《关于民用航空保安领域的统一规则的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规则的提案》是针对2320/2002号规则的一个修正案,目前正处于审议阶段,尚未生效。
(一)、《关于在航空保安领域制定统一规范的规则》(EC)N0 2320/2002
于2002年16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9日正式在欧盟的全部成员国生效。该规则主要是依据芝加哥公约附件十七和欧洲民航委员会关于航空保安标准第30号文件规定。其制定的目标主要有两个:第一,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航空保安基本标准,并且设立配套的监督机构来防止民用航空遭受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第二;对芝加哥公约附件十七的内容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统一的基本解释。该规则由正文13个条款及附件组成,但其核心主要包括4点:1、要求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航空保安标准。本规则按照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七和欧洲民航委员会第30号文件推荐的标准制定包括机场保安、航空器保安、旅客及随身行李筛选、托运行李筛选、货物和信使特快邮包的保安控制、邮件保安控制、航空承运人自用邮件及航材的保安控制、航空承运人配餐供应保安控制、航空器保洁服务保安控制航空保安职员招聘培训控制、航空保安设备行政许可共12个方面航空保安标准。2、按照本规定,每个欧盟成员国必须在本规则生效后3个月内,制定本国的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计划,以确保该规则设定的统一标准得以实施。3、在欧盟委员会下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欧盟委员会开展民用航空保安方面的工作。确保本规则技术附件中的措施标准得到实现,并制定必要的实施措施。该委员会直属欧盟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4、各成员国指定的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必须对本国境内的机场依据国家航空保安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审计,欧盟委员会将结合该国航空保安主管当局的审计报告对该当局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是否全面执行该规则的内容。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将对各成员国的机场进行不定期抽查,欧盟委员会所有检查结果都形成报告,并反馈受检国,受检国必须在收到反馈报告3个月对报告提到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AVSES委员会书面报告给欧盟委员会。
(二)、《关于国家民用航空质量控制计划制订统一具体说明的规则》(EC)N01217/2003》
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7月4日制定。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本国的国家航空保安计划并制订配套的航空保安质量控制计划。为了使各成员国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计划时采取统一的标准方便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对两个计划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便于提高各成员审计的效率和统一标准、方式的报告形式。该规则包括5章12条和两个附件。
(三)、《关于制定在航空保安领域统一执行共同基本标准的措施的规则》(EC)N0622/2003》
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执行共同的基本标准。为了使各成员国在执行这些共同基本标准过程保持一致性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4月4日制定了(EC)N0622/2003规则,由于该规则是对具体标准措施的规定,因此不断修订。
(四)《关于制定欧盟委员会检查航空保安工作的工作程序的规则》(EC)N01486/2003
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承担起监督N02320/2002规则在各成员国实施情况的职责,为了实现这一责任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8月22日制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程序。这部程序性规则,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全力配合欧盟委员会监督检查并详细了规定欧盟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各成员国的义务、检查有员的组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