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推荐区

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琳琳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较公平地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得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能宣告其破产。美国对个人破产的规定适用于三种债务人:(1)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的消费引起破产。(2)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3)混合债务人,是指个人债务人有时兼有消费者债务和营业债务,在程序上适用个人破产程序。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个人破产程序做出了五种规定:清算程序、整顿程序、有经常收入之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年收入之农业工人的债务调整程序以及市政府债务调整程序。

  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拘役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根据和根本条件。1978 年之前美国采用个人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如果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必须审查债务人是否在申请提出之前四个月内存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欺骗性地转移财产、向某个债权人做出优惠偿付等六类行为,若债务人未犯有其中任一种行为,法院就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来说,这种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要在破产申请前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行为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债权人有怀疑也无权查阅债务人的账目。基于以上缺陷,美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将个人破产列举主义改为了概括主义。

  如何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事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在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上美国采用固定主义。原则上,债务人在自愿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提出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时间期限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债务人的财产变成破产财产后,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即失去对其控制,而暂时由托管人代替债权人享有对破产财产的权利。但凡是清算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归债务人所有,而不属于破产财产,除了三种例外。第一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 天内债务人所继承或有权继承的财产;第二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 天内债务人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或类似收益;第三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 天内债务人取得的离婚财产分配或类似收益。

  自由财产是指不属于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不受破产程序执行、能够由债务人自由支配的个人合法财产。美国运用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了自由财产的最低标准,破产法典第522 (d)条对自由财产进行了规定。

  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美国破产法采用当然免责主义,在破产程序中若法院没有专门做出拒绝给予债务豁免的决定,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破产法第7 章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 天内,受免责影响的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受托人有权对免责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债务人免责。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0 天后,相关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免责就自动生效。但美国破产法第727 条还规定了十种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形,如欺诈性的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未能做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匿或销毁这些记录等。

  在统一的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破产法的显著特征。美国破产法第13 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25 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75 万美元;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