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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先驱伍廷芳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国红 郝鹏飞
  伍廷芳(1842年-1922年),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74年,留学英国伦敦林肯法律专校,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英国大律师资格,是第一个取得外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后返回香港担任律师,并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成员。清末,历任北洋大臣李鸿章幕僚,出使美国等钦差大臣,任外交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海牙万国仲裁庭裁判员等职。同时,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同盟会。武昌起义后,赞成共和政体,曾被推选为南方各省临时外交代表,与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商决国是”,开南北和会于上海。后历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兼司法总长,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长,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时期的外交部长兼财政部长以及代行大总统等职。1922年6月23日,逝世于广州。 
  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任命伍廷芳为首任司法总长,协助孙中山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符合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和法令。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修改旧律、中外交涉,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共和立宪等方面,其中以司法独立最为突出。伍廷芳认为,要共和、立宪、民权,必须是三权分立。他说,文明国家,有三权鼎立,各不相侵,所谓“立法一也,司法二也,行法三也。”而三者之中,以司法独立最为重要。何谓司法独立?伍廷芳认为,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审判官独掌法权,神圣不可侵犯。如:若无合格衙门所发的捕人、搜查、封禁的票,不能擅自进入铺屋等处捕人、搜查及封禁房屋铺户;被捕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提案,由法官当众审讯;审判官断案,行政官不能过问等。同时,对于审判官,必须给予优厚待遇与崇高地位,领取特别政法补贴。 
  发生于1911年10月而处理于1912年3、4月间的姚荣泽一案充分体现了伍廷芳司法独立的主张。此案的被害者周实、阮式是江苏淮安人,南社社员、同盟会会友,奔走革命事业多年。他们在学界的推荐下,于1911年9月24日,宣布淮安脱离清朝而独立,以响应武昌起义。9月27日,原清朝山阳令、光复后为县司法长的姚荣泽将两人杀害:周实被枪毙,阮式被刳腹剖心。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接到沪军都督陈其美要求将姚荣泽提到上海审讯的电报时,立即指出,此案应在上海设立法庭,用陪审员、辩护士公开审判,以体现司法独立。他在给孙中山的电报中说,民国刚建,对于一切诉讼,应采用文明办法。他说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尊重法律。为此,必须“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3人为陪审员。并准其聘请辩护人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失出入三弊。”为使司法独立和允许被告不仅可请中国律师与证人,也可请外国律师与证人,此后伍廷芳又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四次书信往来,以争辩此事。争论到最后,最终在孙中山的直接干预下,案件还是按照伍廷芳拟订的审理方案和预定的日期进行了审理。于是,“中华民国第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姚荣泽死刑。 
  伍廷芳修改旧律的思想,首先表现在要求删除《大清律例》中的严刑峻罚,如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他认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选。”要禁止刑讯、重视证据,整顿监狱,专官检查。关于禁止刑讯。伍廷芳提议“除罪犯应死,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讯外,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以免冤滥。其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伍廷芳在南京临时政府当司法总长时,曾发有《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伍廷芳主张废峻法、刑讯,重视证据,提出了改变中国数千年法制后面的积弊,反映了轻刑慎法的思想。 
  伍廷芳在清末修改旧律与民初法制建设,坚持共和立宪,反对复辟帝制,学习西方先进法制,宣传三权分立与民主自由,以法捍卫华侨和我国人民的正当权益,反对帝国主义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坚持国际交涉中的平等公正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体现了他的改革精神。从政时间较长的伍廷芳是由一个封建知识分子转变为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由一个君主立宪主义者转变为一个共和主义者,他主张学习西方变法图强,追求民主、法治,他的法律思想至今仍为世人所学习和借鉴,他不愧为中国近代法学界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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