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食品卫生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之一。其实,无论古今中外,人们对食品卫生的要求一直没有停止过。具体体现在人们对于食品卫生的立法及制定的相关规则。
由于在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所以中国最早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记载于《论语。乡党第十》的“五不食”原则,即“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
在西方,最早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是公元前1世纪《圣经》中的摩西饮食规则,规定凡非来自反刍偶蹄类动物的肉不得食用,被认为是出于食品安全性考虑而制定的规定。
最早的关于食品卫生的立法,是中世纪的英国制定的《面包法》,这部法律是为了解决石膏掺入面粉、出售变质肉类等相关问题而制定的。
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卫生法是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食品与药物法》。这是第一部对食品安全、诚实经营和食品标签进行管理的国家立法。此外美国还制定了《肉类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案》等相关法律。
在欧洲,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英国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人兽共患病法》、《动物蛋白加工法》、《家禽法》、《动物福利市场管理法》、《家禽繁育法》。欧盟委员会发表的《食品安全白皮书》、《通用食品法》。
日本于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它是对之前日本所立《食品卫生法》的重大改革。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从确保食品卫生向确保食品安全的转变。这也是当今全球食品卫生立法的一次重大变革。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卫生法律是于198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经过13年的试行阶段于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食品卫生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