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多元化的移民国家,澳大利亚很早就利用非诉讼程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则开始出现推进非诉讼程序的新浪潮。
在澳大利亚,提供调解等非诉讼程序服务的,大体有三种类型的机构。1.政府设立的公共性机构。如,新南威尔士州由政府设立的公众司法中心,受理各种类型的纠纷。2.民间团体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如,民间团体设立的家事调解中心;非营利性有限保险公司形式运作的澳大利亚商事纠纷中心。3.法院附设的调解。在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把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一环,根据需要加以采用。法院的调解一般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由法院委托调解组织进行处理;另一种则是法院自行依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联邦家庭法院通常把调解作为必经阶段。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计划环境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争议方面,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澳大利亚调解和仲裁法》建立了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促进劳资间的友好合作;鼓励调解并提供调解的方法,以达到缔结友好协议的目的,从而防止和解决劳资争议。
作为调解的开始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即当事人根据事先在合同条款中对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方法所作的约定,向调解机关提出申请。第二种是根据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意见,将纠纷付诸调解解决。由法院或政府机关向调解机构提出委托,并亲自参与调解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