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与我国相似,有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传统。上世纪70年代,伴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各国的兴起,澳大利亚在《1975年家庭法》第19条中明确规定:凡依家庭法进行的纠纷处理,双方当事人及儿童都可以要求进行调解。夫妻离婚前,可先通过家事调解达成协议,并根据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对未成年子女做出最适当的安置,以使孩子所受的伤害降到最低。
在澳大利亚,家事调解的对象为家事纠纷,但并非所有家事纠纷都适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在当事人将案件提交法院后,调解员必须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宜进行调解。在进行评估时,家事调解员必须考虑有关各方是否有诚意,并且能够在所涉纠纷中自由磋商。《2004年家事法规则》中列出了判断纠纷是否适宜以调解方式处理的考虑因素:“双方当事人谈判权利的均等(或不均等)程度;儿童受到虐待的风险;家庭暴力的风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否借调解拖延时间或谋取其他利益;与打算进行的调解有关的其他事宜。”如果认为案件不宜调解,调解员也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其他可供采用的纠纷解决方法。
家事法院的人员编制主要包括法官、司法登记官、登记官、法院调解员。因调解的性质、工作方法与诉讼迥异,澳大利亚法律对法官的定位是裁判者,为保障在调解不成时裁判者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规定法官不能出面主持调解,只能提供调解指南。家事法院的调解活动最初是由志愿者作为调解员从事家事调解工作,后因调解效果不理想,对于法院审判及当事人纷争解决帮助不大,将家事纠纷交由具专业学识的专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明显上升。目前,在法院提供调解服务的是具有专业背景的登记官和法院调解员。登记官是法院的专职律师,负责财产性纠纷的调解;法院调解员是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具有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安排的专门经验。
家事法院在获得有关各方同意后,可将所有涉及家事纠纷的事宜转由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家事法院申请,或直接要求家事调解员协助解决纠纷。法律对家事调解员的任职资格明确规定,调解员必须具有法律或社会科学学科(如心理学或社会学)的学位。另外,若曾经修读一年以上的调解或解决纠纷全日制课程,亦符合家事调解员的学历规定。除了学历要件外,调解员须不断接受相关训练,维持相应的专业水平。申请人必须完成为期最少5天的调解训练,包括接受一个或以上为期最少3天的训练课程。在完成该项训练后紧接的12个月内,在督导下进行10小时以上的调解工作。
家事调解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在调解之初,评估案件性质是否适宜调解、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意义与目的、了解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和参与调解之意愿,以及能否与对方当事人共同进行调解,决定调解日期及所需时间。在调解过程中,以中立态度协助双方找出引起争议焦点,将纠纷所涉各事项分开处理;寻求各事项的解决方案;若情况适合,尝试就当中的一个或多个方案达成协议。调解须尊重当事人,若当事人无意继续调解,即停止调解。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原则上不提供当事人心理辅导,也不能给予法律意见,以保持中立的第三方地位,避免解决纠纷的人反而卷入纠纷。但这种中立性也有例外,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若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则调解人可就子女的安排方式提供适当建议,尝试以最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方法达成调解协议。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的调解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多层次,多元化的调解。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法官都十分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法庭即会中止原有程序,立即为双方安排调解人员、确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因此,调解程序从案件的流程管理角度看,总体上可以分成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当事人提交申请。争议双方到法院诉请裁决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家事法院可将案件转介调解。第二阶段,庭前信息会议。庭前信息会议具有教育功能,登记官或调解员会对案情和当事人之间争议问题进行初步了解,着重对相关司法程序作简短介绍,使当事人在调解前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妥善安排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可以利用的服务有明确的认识。虽然多数案件调解与否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但庭前信息会议却是每个申请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三阶段,案件评估会议。会议由调解员、副登记官分别或共同主持,可以召集双方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调解员可以答复申请人关于调解程序的疑问、评估个人的意愿,使法院的服务具有针对性,满足案件管理的需要。若评估发现案件不适合调解,则应转介其它合适的服务。在评估过程中,法院也协助当事人尽早达成调解协议。第四阶段,进行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不同的程序。对只涉及子女的争议,由调解员主持进行“调解”,借助其社会工作或心理学等专业背景,使子女问题得到最为妥善的处理。对只涉及财产问题的争议,由(副)登记官主持进行“调停会议”。登记官属于法院的专职律师,有助于财产纠纷的快速解决。若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则由调解员和登记官共同主持“联合调解会议”,为兼顾性别平衡,分别由一位男性及一名女性担任。调解成功的,协议经副登记官批准通过,就会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命令;调解失败的,则发出审理通知,告知当事人必须对审理做出的准备。第五阶段,审前准备会议。这是为了确定争议双方是否按照审理通知做好审理的准备,从而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和审理时间。这次会议依然是调解的好机会。第六阶段,进入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依然可以达成和解,但法官并不介入,也不会主动提出调解要求。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涉及子女的事项,法院会命令提供家庭报告。家庭报告是独立于争议的任何一方所陈述的案情之外,由法院调解员与所有当事人、其子女以及与子女的生活有较大关系的其它人面谈后,做出的科学评估。因做出家庭报告的调解员与进行调解的调解员不是同一人,家庭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提出该报告的调解员可因当事人申请而接受交叉询问。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的这套调解模式是相当成功的。“调解率介于60%和75%之间,其中50%的案件未经开庭即调解解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庭审程序。而且,就是这一小部分案件,经前面层层调解,很多问题已被解决,因此,需要庭审来解决的争议问题已是相当有限。